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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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转载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听谭芳律师阅历谈 原文地址: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听谭芳律师阅历谈作者:谭芳律师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第45期青年律师沙龙】 ( 记录人 赵予慈律师 2022年11月3日) 本期的沙龙中,谭芳律师以民事诉讼的三个不同阶段为主线,以举例的方式概括了律师在办案中与法官沟通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托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状况不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
2、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排列过多、错误排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恳求不明确或其他缘由拒绝立案,如恳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恳求相互冲突、诉讼恳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互冲突、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需分析缘由,区分对待。 假如是自身的主观缘由,则须要实行谦逊的看法,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恳
3、求马上补正或事后补正。 假如是与法官相识上的差异,应当实行耐性说明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劝服法官。 假如是法官有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需实行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细致校对、材料上要充分打算,避开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具体,便利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具体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详细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改变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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