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海砂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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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采海砂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王帮元摘 要:盗采海砂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都比较困难,办案中要注意依职权发觉线索,与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取得帮助,克服调查手段不足等困难。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认定“船主”的共同侵权责任以及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费用的评估确定,还涉及盗采海砂和疏浚越界的区分、船舶挂靠法律关系的责任厘清等法律问题。关键词:盗采海砂 民事公益诉讼 共同侵权 专家看法盗采海砂是沿海地区多发的违法行为,对国家矿产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峻破坏。盗采海砂案件中违法行为隐藏性强、涉案主体困难、调查取证工作强度高, “船主”、购砂人等共同侵权责任认定难。海洋环境损害和修复鉴定评估技术难
2、度大、费用高、周期长,更增加了办理盗采海砂类案件的难度。2022年以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了十余件盗采海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得到法院支持。现结合办案实践和思索,就此类案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注意依职权调查发觉线索盗采海砂案件线索首先是在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检察职责中发觉。对于刑事检察部门承办的非法采矿等涉海类刑事案件中发觉盗采海砂的,一般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觉盗采海砂线索,在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可查性以后,也可以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现实中,大量盗采海砂案件是由行政机关作出惩罚而结案的,这些案件不会进入检察监督业务范围。而且,盗采海砂发生在海上,一般群众不会发
3、觉,渔民有时可能会察觉,但由于不了解盗采海砂的危害性,不会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处理这类案件也存在客观困难,如执法船舶不足、海上气候条件影响以及扣押船舶所面临的毁损风险等,这些困难使得海洋执法部门在打击盗采海砂行为时存在执法“局限”:一是行政查处仅为罚款,且仅针对现场查获的盗采海砂数量,行为人违法成本低;二是仅对采砂行为人进行惩罚,“船主”即船舶全部人或经营人实际共同参加盗采但却未受到法律制裁;三是盗采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大,但行为人均未被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该类案件进行监督尤为必要。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查处的盗采海砂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调取行政执法卷
4、宗进行审查,从而发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于群众举报和其他部门转送的线索、执法平台发觉的线索,检察机关也要仔细审查。假如行政主管机关没有依法履职的,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行政机关已经履职的,因缺乏充分法律依据而未追究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二、注意与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一)敬重海洋环境主管部门的赔偿恳求权依据海洋环境爱护法第89条的规定,非法盗采海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海洋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出赔偿恳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
5、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条规定,检察机关公告的对象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海洋环境主管部门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機关。一般而言,公告的适用对象是正常途径无法联系或告知的当事人,但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发出公告还会给海洋环境主管部门送达告知函,这样也可显示出检察机关充分敬重海洋环境主管部门的执法优先权,便于双方形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合力。海洋环境主管部门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二)注意与主管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协作海洋管理体制比较困难,海洋环境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职责交叉比较严峻。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侧重履行矿产资源
6、、污染防治和渔业资源方面的监管职责,但又存在肯定的交叉和协作关系。海洋执法体系中,盗采海砂的行政案件一般属于海监部门管辖、刑事案件属于海警管辖。在船舶管理中,海事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港务监督机构同属交通运输部门,但在管理职责上也有不同分工,实践中各地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安排也不相同。检察人员要主动接触相关管理部门,渐渐驾驭涉海案件相关状况,并形成相互理解、信任的和谐关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协作,以弥补目前公益诉讼检察中调查手段不足的缺陷。三、“船主”共同侵权的认定(一)“船主”参加非法采砂的类型船舶是采砂不行或缺的工具,盗采海砂案件中船舶全部人或经营人的责任须要查清。假如“船主”参加盗采海砂的,
7、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方可遏制盗采海砂现象。实践中船舶参加盗采海砂存在三种情形:一是船舶全部人利用自有船舶盗采海砂,船舶全部人依法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船舶全部人将船舶租予他人盗采海砂,对盗采海砂有明显过错,构成盗采海砂的共同侵权;三是船舶接收过驳盗采的海砂,要区分是真正的运输还是盗采海砂的合作行为,主要依据接受过驳海砂的详细事实和情节以及船舶经营管理规范去推断,假如属于盗采、运输、销售一体化运作的,则属于盗采海砂的共同侵权人。(二)采砂“船主”责任的审查和认定第一,要审查行政执法卷宗里的租船合同等证据材料,结合行政机关的询问笔录等内容,发觉涉案船舶对采砂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参加非法采砂的
8、行为的证据。例如,明知船舶用于盗采海砂、船务公司船员参加采砂、船舶管理人员参加作案、船舶因盗采海砂被惩罚后又租给他人采砂等,可以认定为盗采海砂的共同侵权人。其次,到船舶检验局调取船舶检验证书簿,审查船舶是否存在非法加装采砂设备的情形。假如船东违法私自添加该设备,对参加盗采海砂一般存在过错。第三,到海事局调取船舶全部权证书、国籍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等船舶登记材料,审查了解船舶的全部人状况、经营人状况、转让状况、租赁状况、抵押状况等信息,查明船舶的实际经营人,确定参加盗采海砂实际责任人。第四,到港务局(水路运输管理处)调取船务公司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审查船舶经营公司及该船舶的经营
9、资质,查明船舶的经营范围,假如超出营业范围,则该公司作为经营人明显存在过错,须要对船舶参加的违法行为担当责任。(三)运输“船主”责任的查清小船采砂、大船运输的采砂、运输、销售一体化运作方式,是盗采海砂案件中常见的现象。查清并追究运输船舶“船主”的责任对遏制盗采海砂现象极其重要。调查运输船舶“船主”是否查验海砂来源的合法证明,假如没有合法的海砂来源证明而运输,一般认为运输船舶“船主”存在有意协作盗采海砂的主观过错。调查运输船舶记载的货物信息、托运人信息以及水路运输合同和货物提单等证据材料,查明是否属于正常运输行为,假如不是正常的运输经营行为,则存在协作盗采海砂并运输的情形。再结合接受过驳、运输的
10、实施行为,如过驳的时间、地点、数量、次数等详细情节,从而认定过驳船舶、运输船舶是否实际参加非法采砂。(四)“船主”参加盗采海砂过错的推断盗采海砂案件中,“船主”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以共同有意为要件,且实践中常以存在明显的事前通谋为前提。但是由于船舶经营具有遠程运输、海上作业等特点,船舶代理是船舶经营活动中普遍存在、比较经济的服务活动。船舶代理的操作可能使运输船舶和采砂船舶之间事实上并不干脆沟通,船舶代理并不是真正的运输法律关系当事人,船舶所参加的违法行为后果担当者还是船舶实际经营人。运输船舶“船主”虽然不明知盗采海砂船舶的详细经营人,但对盗采海砂这一事实有相识,同样符合共同侵权的共同有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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