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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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方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2第2号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8月13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22年9月6日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爱护公民人身、财产平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平安,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县级
2、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场所、场地(以下统称场所),面对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料参与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竞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聘请、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消遣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方法的规定。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工作的领
3、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平安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教化、旅游、工商、城市管理、环境爱护、信访、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根据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平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学问宣扬,增加公民的平安意识和防范实力。 其次章 平安责任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
4、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平安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联合承办平安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责任,并确定主要平安责任人。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责任: (一)进行平安风险预料或者托付评估机构进行平安风险评估,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突发事务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平安责任制度,确定平安责任人,明确平安措施、平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平安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安检门、搜爆仪等平安检查设备; (四)聘请平安保卫、电力、通信保障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大型群众性
5、活动平安工作,并进行平安教化培训; (五)组织实施现场平安工作,开展平安检查,刚好解除平安隐患; (六)落实医疗救援、卫生防疫、食品平安、灭火、突发气象灾难防范、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七)接受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供应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九)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平安,对临时增加的协助设施设置警示标记。 激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供应志愿服务。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以下简称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平安标准和平安规定,并向承办者
6、供应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平安容量、平安疏散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活动场所运用平安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记、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和活动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等平安设施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供应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平安秩序; (五)配备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技术人员,保证重点部位的设施正常运转; (六)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平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务时,帮助承办者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平安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责任: (一
7、)熟识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的内容; (二)娴熟运用应急广播、照明和指挥系统; (三)娴熟运用消防器材,熟知平安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 (四)驾驭和运用其他平安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责任: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许可申请材料,组织查验现场,并对符合条件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平安许可; (二)制定、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工作方案和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并报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三)组织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进行现场平安检查,对发觉的平安隐患责令整改; (四)核准活动场所人员平安容量、停车场泊位数量和划定的区域,核查出售、
8、发放票证状况; (五)指导承办者对平安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培训; (六)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平安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平安的案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责任: (一)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学问宣扬; (二)根据规定职责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根据规定职责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的落实状况。 第十四条 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阻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平安管理制
9、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急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不得携带、展示羞辱性、非法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杂物,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四)自觉接受平安检查,协作平安工作人员查验箱包等随身物品; (五)听从现场平安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 第三章 平安许可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平安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
10、合本方法规定的平安工作方案,平安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平安要求。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料参与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每场次预料参与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 在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该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 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平安许可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发觉问题刚好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申请大型群众
11、性活动平安许可,申请人应当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平安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有关说明;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突发事务应急预案; (五)租赁、借用活动场所协议书或者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证明。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申请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平安协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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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大型 群众性 活动 安全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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