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笔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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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 范文 开庭时间:2005年6月18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详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状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供应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侯传。庭前打算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基本状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诞生,汉族,农
2、夫,住福建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托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托付代理人:李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托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年1月13号诞生,汉族,农夫,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晓哲,男,1984年月日诞生,汉族,农夫,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托付书为准。 审判长:原
3、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长付永康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详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周培担当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晰? 原告:清晰。 被告一:清晰。 被
4、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反对对方的主见也应供应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看法?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恳求法院依法判决: 1、撤消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副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
5、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供应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立死亡证明,证明: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 亡; 4、某医院证明,证明: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明: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副由长子继承,房屋一套由次子继 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
6、内容“古画2副、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看法: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财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扰,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恳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爱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副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见,并未超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副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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