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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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削减诞生缺陷,提高诞生人口素养,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对严峻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进行专项检查,供应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技术服务。 第三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目前确定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工作部署及全省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状况,对新生儿
2、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市卫生行政部门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备案。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推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技术服务的管理,统筹支配,实行有效措施,促进筛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五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科普学问的宣扬和健康教化,动员群众参加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六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 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状况照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 第七条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救助制度,支持与
3、激励社会力气实行多种形式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和听力障碍儿童供应帮助。 第八条 主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的科学探讨,不断提高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水平。 其次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省、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及参加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 不具备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条件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工作须要,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 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工作
4、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负责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的考核评估和认定。对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定期进行抽查评估。 (三)组建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专家组。参加新生儿疾病筛查诊 治工作的考核评估、人员培训、质量限制及疑难病例会诊等。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工作安排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对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和认定。 (三)组建市级新生儿疾
5、病筛查专家组。参加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的考核评估、人员培训、质量限制及疑难病例会诊等。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帮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级与职责 第十三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在省妇幼保健中心。 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评估,制定相应技术规范。 (二)组织开展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及相关的宣扬和健康教化。 (三)驾驭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状况。 (四)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 上报和反馈工作。 (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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