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03任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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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化03任务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字第2 5号 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诞生于省县,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诞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担当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我与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收被告孙林为养子。我与被告养父子关系确定后,起先关系始终较好。2005年5月,因被告孙林的婚姻
2、问题我们双方产生冲突。同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居住。在2007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我们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我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属于我全部的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我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现要求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孙林返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我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但我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我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因病住院,我还特意
3、请假到医院照看。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我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以资助我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办理了相关手续,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始终很好。2005年5月,因被告孙林的婚姻问题原、被告双方产生冲突。同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居住,且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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