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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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Wanma Co., Ltd. 章章 程程 ( 2022 年年 4 4 修订修订 )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
2、决议 . 16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知 . 36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
3、资、解散和清算 .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8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40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万马集团电缆有限公司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4、用代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04308847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57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09 年 7 月 1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经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0,000 万股。 经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517号文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3,160万股, 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3,160万股
5、。 经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8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77,688 万股。 经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32 号文核准,公司向浙江万马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65,078,874股, 向临安市普特实业投资合伙企业发行 31,056,660 股,向临安金临达实业投资合伙企业发行 12,321,552 股,向张德生发行 11,675,822 股,向王一群发行18,614,747 股,向张云发行 7,119,213 股,向潘玉泉发行 6,190,620 股,购买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屹通信线
6、缆有限公司、浙江万马特种电子电缆有限公司 100%股权,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28,937,488 股。 经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由王震宇等 105 位自然人 2 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32 元每股认购,认购股数为 9,768,000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38,705,488 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 100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39,705,488 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7、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70,000 股并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39,635,488 股。 经公司 2015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 310,000 股并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39,325,488 股。 经公司 2016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并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39
8、,285,488 股。 经公司 2016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 140,000 股并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39,145,488 股。 经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0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96,343,610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035,489,098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Wanm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 896 号,
9、 邮编:3113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5,489,098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10、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理念,不断加大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力度,为推进国家电力事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电力电缆、船用电缆、矿用电缆、特种电缆
11、、电力器材设备、钢芯铝绞线、铜铝丝的生产、加工、销售;软件系统的开发、销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非危险品)的销售;电力线路设计及工程施工;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4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
12、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共有十六名发起人,分别是:浙江万马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珊珊、龚圣福、顾春序、盛涛、郑金龙、陈士钧、潘水苗、魏尔平、王荣海、夏臣科、刘焕新、周炯、钱宏、褚林华、顾明。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5,489,09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35,489,098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13、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
14、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5 法律、行政、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15、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6、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6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17、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
18、事会不按照本条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除主动退市外,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19、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7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20、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21、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22、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8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23、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2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
25、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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