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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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11-01 【生效日期】2006-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限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平安、持续、稳健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平安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其次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
2、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汲取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限制的系统。 第四条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第五条 信息系统
3、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息系统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预警和限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加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实力。 其次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限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仔细履行下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安保障体系和内部限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对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分析,刚好
4、向本机构特地委员会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的管理信息; (四)刚好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务,并按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年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查后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六)做好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七)协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监管看法进行整改; (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进行信息系统有关的业务、技术和平安培训; (九)开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
5、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他负责风险监督的专业委员会应制定信息系统总体策略,统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定期评估、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为决策层供应建议,实行相应的风险限制措施。 第九条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一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供应日常科技服务和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特地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帮助业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供应相关的监管信息;设立审计部门或特地审计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审计制度,配备适
6、量的合格人员进行信息系统风险审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驾驭履行信息系统相关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学问和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相宜的工作人员,应刚好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刚好和规范地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第三章 总体风险限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总体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方面影响全局或共有
7、的风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制定明确、持续的风险管理策略,根据信息系统的敏感程度对各个集成要素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实施有效限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措施防范自然灾难、运行环境改变等产生的平安威逼,防止各类突发事故和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最小授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境外设立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在境内设立的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由于境内外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差异等造成的跨境风险。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
8、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平安相关标准,参照有关国际准则,主动推动信息平安标准化,实行信息平安等级爱护。 其次十条其次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评估和测试,刚好进行修补和更新,以保证信息系统的平安性、完整性。 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机房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场地、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全国性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国家A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国家B类机房标准,省域以下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C类机房标准。数据中心机房应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不得进入。 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学问产权爱护,运用正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优先运用
9、具有中国自主学问产权的软、硬件产品;主动研发具有自主学问产权的信息系统和相关金融产品,并实行有效措施爱护本机构信息化成果。 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息系统相关的电子设备的选型、购置、登记、保养、修理、报废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选用的设备应经过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的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牢靠性、足够的容量和肯定的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当的备品备件。 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网络应参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和产品成熟性;网络设备和线路应有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根据业务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证传输带宽;建立完善
10、的网管中心,监测和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平安稳定运行。 其次十五条其次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平安管理。生产网络与开发测试网络、业务网络与办公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应实施隔离;加强无线网、互联网接入边界限制;运用内容过滤、身份认证、防火墙、病毒防范、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平安要素的管理,运用符合国家平安标准的密码设备,完善平安要素生成、领取、运用、修改、保管和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其次十七条其次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11、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运用、备份、复原、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的有效管理,不得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和数据库平安设置,严格按授权运用系统和数据库,采纳适当的数据加密技术以爱护敏感数据的传输和存取,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 其次十八条其次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的平安与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依据敏感程度和用途,确定存取权限、方式和授权运用范围,严格审批和登记手续。 其次十九条其次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审和修订。省域以下数据中心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地保存,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实现异地数据实
12、时备份,全国性数据中心实现异地灾备。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地存放,按规定年限保存,调用时应严格授权。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资料包括:系统环境说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统研发、运行、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重要数据包括: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客户数据,以及产生的报表数据等。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可能影响客户服务时,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第四章 研发风险限制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研发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研发过程中组织、规划、需求、分析、设计、编程、测试和投产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三
13、条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重大项目还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指定负责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小组由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详细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作小组人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业务阅历与专业技术学问,小组负责人需具备组织领导实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依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出风险限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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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 金融机构 信息系统 风险 管理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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