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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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3861992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217批准 199301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明火作业及火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航海、停泊、装卸和航修(不包括厂修)情况下的海洋运输船舶。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船、散装化学品船。2 术语2.1 明火作业 fire working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如使用气焊及喷灯等设备的作业。2.2 火种作业 fire source working操作中,可能出现火星的作业,如带电作业、敲铲铁锈或使用风动、电动工具等。2.3 可燃气体 flam
2、mable gas具有燃烧能力的气体或蒸汽。2.4 爆炸极限 explosive limit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可以引起爆炸的体积百分比最低和最高限值。2.5 危险区域 hazardous area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爆货物的场所。3 可以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3.1 环境考查条件3.1.1 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3.1.2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3.1.3 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以作业点为中心、5m为半径的空间。3.1.4 危险
3、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3.2 技术条件3.2.1 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3.2.2 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了3.1条环境考查条件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3.2.3 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3.2.4 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3.2.5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拆卸的油管、污水管等
4、,应进行有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达到3.2.1款要求,或采取充满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3.2.6 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前,必须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达到18%以上。3.2.7 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并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3.2.8 油船货油舱在充注惰性气体情况下,环境条件符合3.1.1和3.2.1款要求时,其危险区域以外的尾部甲板可以进行明火作业,其开敞甲板可以进行火种作业,但应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和注意风向风速变化。3.2.9 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进行明火作业或火种作业前,必须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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