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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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 1国 际 刑 法(第二版)2 12 1 世 纪 国 际 法 学 系 列 教 材世 纪 国 际 法 学 系 列 教 材p 2第一章 国际刑法导论v重点问题国际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渊源国际刑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p 3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概念v一、国际刑法的定义定义:国际刑法是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道法为保护战争受害者而制定的惩罚方面的规则与国内刑法的国际方面的结合如果从国际刑法的实践来看,毫无疑问,国际刑法就是国际公约中那些为了维护各国共同利益而对国际罪行进行惩治的刑事法规范的总称v二、国际刑法的基本特征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具有强烈的制裁力p 4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 国际刑
2、法内容多样性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v案例: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v思考题v1为什么说国际刑法是一门边缘、交叉学科?v2国际刑法的特征有哪些?v3国际刑法要惩治的主要是哪些国际罪行?v4了解与研究国际刑法在实践中有什么重要意义?p 5第二节 国际刑法主体v一、国际法关于主体的基本概念在理论上,国际法主体被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是指在国际事务中能直接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参加者。条件第一,有独立并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第二,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在国际上具有提起诉讼的能力。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
3、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个人与国际法主体问题p 6v二、国际法上主体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国际人权法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刑法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义务v案例:关于但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v思考题v1国际法关于“国际法主体”的基本概念是什么?v2国家为什么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v3个人是否在国际法上直接承担义务?v4常设国际法院在“关于但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一案上的要点是什么? p 7第三节 国际刑法的渊源v一、国际法渊源的基本概念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所以它的法律渊源与国际法的渊源一样,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法。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38条第1款本来是为了确定该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它在国际法上已被
4、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最具权威的声明。p 8由于渊源有好多个,其中就必然还有一个先后顺序问题。对此,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1条规定如下: 1、The Court shall apply: 2、The Court may apply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law as interpreted in its previous decisions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这条规定明确了国际刑事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先后次序:国际刑事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将首先适用罗马规约、“罪行构成要件”和“程序与证据规则”;其次是国际法上有关的条约及国际法原则和规则p 9v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
5、international treaties)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重要的国际法习惯规则v三、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默示的协议。从法律上讲,国际习惯就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 从法律角度看,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物质要件,即必须有通例的存在,有各国重复的类似的行为。第二,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p 10v四、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刑事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包括了刑事法律上的一些特别原则,如合法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平等诉讼原则等。
6、v五、国际法规则在法庭刑事案件中的适用v案例:尼加拉瓜军事行动及准军事行动案件v思考题v1国际习惯的形成应具备的要件是什么?v2简述国际习惯法在国际刑法中的作用。v3简述国际习惯法在国际刑法实践中的运用。v4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p 11第四节 国际刑法与国内法的关系v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基本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其实是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律秩序这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冲突:一元论二元论在国际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在宪法中规定国际法是其国内法的一部分,或保证其国内法符合国际法,或保证真诚履行国际法或国际条约的义务。中国一贯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真诚地履行自己所缔结
7、或参加条约的义务。p 12v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优先权(primacy)当国际刑事法庭与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就具有“优先性”补充性原则 (complementarity principle)如果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或起诉,或者如果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已经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决定对该嫌疑人进行起诉,或者如果该嫌疑已经因为其行为受到了审判,那么,在出现任何上述情况的条件下,国际刑事法院都不能对该罪行或该嫌疑人行使管辖权,除非有关国家对罪行“不愿意或不能够(unable or unwilling)”切实地进行调查或起诉。p 13国内立法从国际刑
8、事法庭/院的实践来看,是否适用一国国内法或国内法院的判决,取决于国际刑事法庭/院的自由裁量,国际刑事法庭/院的判决也不受国内法院的判决的约束。在国际刑事法庭/院适用一国之国内法时,该国的法律规定只是有重要的参考价值(shall have recourse),有助于帮助国际法庭(院)正确地理解适用该国内法的具体规则。若国内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或对法律的解释不确定,国际刑事法庭(院)可以从中选择适用它认为最符合该国内法的判决。p 14v三、国内法庭对国际刑法的适用一个国家不能引用其宪法以反对另一个国家,以便逃避其依据国际法或现行条约所承担的义务。适用方式“转化”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由于国内法律
9、行为而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成为国内法律,或者具有国内法律的效力。“采纳”是指条约或者其他国际法规则经一国批准后就可以在该国国内直接适用,其国际法规则的形式与内容没有改变。p 15v四、国际刑法是对国内法的补充v案例:英国关于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的立法p 16第二章: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v重点问题:国际罪行的基本概念国际罪行的演变与发展国际法中的“核心罪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权内的国际罪行p 17第一节 惩治国际罪行之必要性v一、国际罪行的基本概念国家由于其“行为”(action)或“不行为”(omission)违反了国际法,并构成对国家的国际义务的违反,就被认为犯有国际不法行为。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0、:第一,不法行为违反了对保护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极为重要的国际义务;第二,国家违反的这一义务被全体国际社会视为一种犯罪。从国际刑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属于国际罪行的行为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它们违反国际惯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第二,它们违反了对世界所有国家及个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p 18v二、惩治国际犯罪的历史发展v案例学习:Sir Peter von Hagenbach casev思考题v1国际刑法要惩治的国际罪行主要有哪些?v2国际罪行是如何演变与发展的?v3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罪行的途径是什么?v4国际社会为什么要起诉和惩治国际罪行?p 19第二节 追究个人刑事责任v一、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制度之
11、建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在国际法实践中开创了追究国际犯罪者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发展v二、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必要性个人直接刑事责任和间接刑事责任之间可能因国家或者组织的犯罪行为而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这两种国际刑事责任必须予以明确地界分。国家和组织的刑事责任必须通过个人的行为才能确定,而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为了某个国家或者组织,或代表以某个国家或者组织的个人行为,当其行为是为了或者代表某个国家或组织,且构成犯罪时,也应承担个人责任 国际刑法具有国际强行法的特点p 20国际社会赋予禁止酷刑以强行法规则的特征就产生如下后果,即“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调查、起诉并惩罚或
12、引渡犯有酷刑罪的个人,只要他处在这个国家能够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内。” v案例学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摘要:Responsibility for War Crimes against Prisonersp 21v思考题v1为什么说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v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对于发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制度发挥了什么作用?v3如何理解国际刑法与强行法之间的关系?v4你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就日本政府成员对虐待战俘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案例有何看法?p 22第三节 国际刑法中的国际罪行v一、国际法中的“最严重罪行”种族灭绝罪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4条规定:如果“蓄意”要全部或局
13、部地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犯有“杀害”、“致使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或“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等行为,就犯有种族灭绝罪种族灭绝罪的行为中最重要的罪行构成要件,是关于“特别的杀人动机”,即:被控者的行为,必须为了全部或部分地摧毁定义所保护四个团体中的其中一个 p 23反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酷刑、非法人体实验、奴役、种族隔离等行为,在法律上都属于反人道罪的犯罪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7条也是关于“反人道罪”的规定: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tatute,“crime against humanity
14、” mean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即:Murder,Extermination,Enslavement等)when committed as part of a widespread or systematic attack directed against any civilian population, with knowledge of the attack.p 24战争罪(war crimes)战争罪在历史上被认为是作战人员在国际武装冲突中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如果发生有战争罪行为,有关人员(其中也包括职位较低的人员)将会因为其不法行为而被审判和惩罚。
15、战争罪在传统国际法中仅仅适用于国际性的武装冲突。然而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尤其是因为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战争罪适用于国内性武装冲突也被国际社会所承认和接受p 25战争罪行一般性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犯有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中所禁止行为其中之一;(2) 这一行为发生在武装冲突中;(3) 犯有该行为的人,与武装冲突中的某一方有某种联系;(4)行为的受害者,属于中立或属于武装冲突中另外一方。概括地说,在战争罪定义下,有些行为被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所禁止,有些被国内性质的武装冲突所禁止,而有些则被所有性质的武装冲突所禁止。p 26侵略罪 (crime of aggression)在国际刑法的历史上,
16、除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与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曾对德国和日本法西斯以反和平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定罪以外,其后所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还从来没有就“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究其原因,是因为国际法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际社会能普遍接受的关于侵略罪的定义。p 27根据罗马规约 第5条,国际刑事法院将对“侵略罪”具有管辖权,但这要等到国际刑事法院依照罗马规约第121条和第123条的规定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并在所界定的条款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以后,国际刑事法院才能有管辖权v二、国际法其他严重国际罪行贩运毒品罪 (crime of drug trafficking)恐怖主义行为罪 (crime of terrori
17、sm)种族隔离罪 (crime of apartheid)v案例学习:东条英机案p 28第三章:国际人道法体系和规则v重点问题国际人道法的基本概念国家诉诸战争权(jud ad bellum)与战争的手段与方法(jus in bello)国际人道法规则的调整对象国际人道法的重要原则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惩治p 29第一节:基本概念v一、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v国际人道法是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期间对不参加战斗或先参加后又退出战斗那部分人实施保护的法律规则,它是调整冲突各方在武装冲突时期的规则、原则和规定的总体。范围关于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关于进行战争的手段和方法p 30v二、国家人道法关于战争目的的阐
18、释圣彼得堡宣言武装部队或军人在战争中的目的只是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战争是国家为了达到政治上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卢梭“战争绝对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对不是以人的资格,而是以公民的资格,才偶然地成为敌人的;他们绝对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 案例学习:德国基尔上诉法院关于德国波兰战争的性质的裁决p 31v思考题v1国家间制定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目的是什么?v2战争如此残酷,为了在战争中取得胜利,交战方一般都会尽其所能。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重视人道原则并遵守战争法规则呢?v3只要一发生战争,国际法就有两个层面上的规则需要适用,这两层面的规
19、则分别是什么?v4战争法或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果说美国在2003年3月20日对伊拉克的进攻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那么是否因此就犯有战争罪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呢?p 32第二节:国际人道法的演变和发展v一、战争法的编纂早期战争法上最重要的发展,是1868年签订的圣彼得堡宣言和1899年、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国际公约。1899年和1907年的这两个海牙公约,在战争法上对作战人员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对战争的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上,起了很大的作用,其中不少都是开创性的。 v二、“海牙法系”与“日内瓦法系”的融合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在武装冲突中敌对行为的有关规则,包括作战手段和方法
20、、对平民居民的保护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p 33第二节:国际人道法的演变和发展vCASE STUDY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Unclear Weaponsv思考题v1战争法上的“海牙法系”的特点是什么?v2国际人道法把传统战争法上的“海牙法系”和“日内瓦法系”融合在一起,这对国际法的发展有什么意义呢?v3本小节的案例中,国际法院认为战争法中的不少规则都属于国际习惯法。国际法院如此认为的理由是什么?v4国际法上常提到类似“战争法”、“武装冲突法”或“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术语,所有这些术语与国际人道法之间是什么关系?p 34第三节:国际人道法的
21、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v一、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一)早期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框架外订立的少数国际法文件之一。三个原则Wounded or sick combatantsHospital and ambulance personnelA distinctive and uniform flag shall be adopted for hospitalsp 35v(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1949年8月12日订立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分别是:(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到船难者境遇公约(3)关于战俘待遇公约(4
22、)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p 36v公约主要包括以下这几方面的规定:1关于伤病员待遇问题2战俘待遇问题3战时对平民的保护问题4日内瓦四公约共同条款v二、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11977年第一议定书2 1977年第二议定书p 37v三、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第一,限制原则(restriction)第二,比例原则(proportion)第三,区分原则(distinction)第四,中立原则(neutrality)第五,“军事必要”(military necessity)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CASE STUDYDecision on the Defence Motion on Jurisdictio
23、np 38v思考题v1如何理解“国际人道法公约的制定都是国际社会对战争带来的灾难进行反思的结果”这一论点?v2制定日内瓦公约的初衷是什么?v3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规定的核心是什么?v4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在战斗冲突中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实际意义是什么?p 39第四节: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第四节: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v一、国际刑法的发展与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对于侵略战争,除了追究国家责任之外,还必须追究个人责任。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原则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应受到惩罚;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
24、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p 40第四节: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第四节: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第一议定书:“严重违法行为”包括:对平民居民或平民个人进行攻击;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设施(如核电站)发动攻击;强行驱逐或迁移人口;对构成人民文化或精神遗产的纪念物发动攻击;剥夺受到公正和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p 41v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v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与卢旺达
25、国际刑事法庭这两个法庭,都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的特设(Ad hoc)法庭,属于联合国安理会的附属机构。v三、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的刑事管辖有很大不同,即便与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相比较,也有很大的不同。p 42vCASE STUDYvThe Prosecutor v Jean Paul Akayesuv思考题v1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是指什么?v2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中关于“严重违反公约行为”是如何规定的?v3国际刑事法庭关于“严重违反公约行为”是如何规定的?v4国际刑事法庭在“严重违反公约行为”方面是如何裁决的?p 43第四章 国际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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