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程教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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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第五版)普通高等教育 “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第一章民法典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也是最重要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虽然是一种协议,但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只有那些目的在于设立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才是民法典上的合同。因此,需要对协议进行具体的分析,方可认定其是否为合同。预约本身不是要约或者要约邀请,而是一种真正的合同。违约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不 仅是私法上权利、义务的重要来源,同时,也为保护私人交易及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为了对合同有更进一步的理解与掌握,应当对合同以不同的标准、从不
2、同的视角进行分类,并指出分类的法律意义。提要提要第一节 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基本构造一、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构造一、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构造 对于民法的概念可从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两方面加以理解。 (一一)合同法的构造合同法的构造我国自1999年开始就有独立的合同法。先前的单行民事立法各自独立、自成体系,给民法典的编纂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合同法实际上是游离于民法典之外的。(二二)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双方法律行为。第一节 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基本构造一、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构造一、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构造(三三)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我国的合同编并不
3、是传统民法典中的纯粹的合同法律规范。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规则不能理解为仅仅适用于产生债的合同,其规则可以适用于物权、婚姻、继承以及特别法上的合意。(四四)合同与准合同合同与准合同合同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准合同不是合同。按照传统民法的一般理解,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第一节 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基本构造二、合同法的概念二、合同法的概念我国 民法典合同编第 463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如果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当然应该界定为:“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事实上,我国民法典第463条的这一界定是不准确的:因为在合同编中,还有准合同的规范,而准合同
4、规范的对象却不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另外,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中有很多传统民法的债的内容,这些也不能说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因此,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 (合同法律规范)的概念应该界定为:我国合同法律规范是规定债的一般规则及调整除侵权行为之外的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一、我国民法典上合同的概念一、我国民法典上合同的概念 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一种“协议”(二)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三)合同权力要受到广告多因素制约(四)合同具有相对性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二、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二、合
5、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一)合同与决议的区别合同与决议的区别 合同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 “合意”;决议一般是按照“多数决”作出的。(二二)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区别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两者的差别仅仅是 “行为”与 “协议”的区别,其他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三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合同与契约的区别我国学理和立法对契约和合同不为区别而为同义的使用。(四四)合同与准合同的区别合同与准合同的区别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三、合同概念的边缘界定三、合同概念的边缘界定合同与非合同的主要区别是双方当事人是否以共同的意思 (合意)追求某种具有民法意义的后果 (权利义务)。但是,在不容易判断时,应当以 “合意”为主,还是以实际存
6、在权利义务为主?在具体的规范性标准上,德国的学理与判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认为,区分一种行为是法律行为(合同)抑或非法律行为(非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而客观标准则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会对法律约束作出实际的思考,只有出现了麻烦,特别是一方当事人不自愿履行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受到了损害时,法律约束问题才具有重要意义。第三节 比较法上的合同概念一、罗马法上的契约概念一、罗马法上的契约概念在大陆法系,民法的许多原则均源于罗马法,契约也不例外。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在私
7、法上,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亲属和继承法上也有契约的概念。第三节 比较法上的合同概念二、法国法上的合同概念二、法国法上的合同概念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契约的定义,即是从罗马法承袭而来,依照该法典第1101条的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这一定义中包括了两个要素:其一为双方的合意;其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或原因。第三节 比较法上的合同概念三、德国法上的合同概念三、德国法上的合同概念法国民法典在对契约下定义时,使用了 “合意”这一术语,而德国民法典将契约 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之中,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放在总则编第三章第三节中。第三节 比较法
8、上的合同概念四、英美法系中关于契约的一般概念四、英美法系中关于契约的一般概念就英美法系国家来说,流行较早的是威廉布莱克斯通在其1756年出版的英国法律释义中对合同所作的定义:合同是 “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该定义中包括了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对价与协议。美国法院在贾斯蒂斯诉兰格案中对合同所下的定义普遍被人们所接受。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缔结合同能力的人以有效的对价自愿达成的交易或协议去执行或者不执行某个合法的行为。”这一概念可以说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较有权威并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第四节 合同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一、比较法上的合同制度的私法地位一、比较
9、法上的合同制度的私法地位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较大的差别。在大陆法系,因其有法典化的传统,故有关调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则多规定于民法典的 “债编”中,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学理上多称为“契约之债”而没有单独的契约法。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就有很大的差别:因其没有如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体系,也没有关于“债”的一般概念和制度,因此,合同与侵权甚至可以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第四节 合同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二、合同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二、合同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一一)合同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合同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下两个主要的
10、原因导致了我国合同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定位比较困难:(1)在民法典中没有 “债法总则”;(2)在民法典中合同制度独立成编。(二二)合同制度在我国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合同制度在我国私法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不仅仅在民法典中作为基础规则的发源地,而且也能够为特别法上的 合意甚至债提供一般规则,成为这些特别法的发源基础。第五节 合同在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契约是产生私法上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依据一、契约是产生私法上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依据法律行为中最主要的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即契约。在私法领域中,允许当事人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契约就成了私法上权利义务的最重要依据。二、保护交
11、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的目标二、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的目标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认为契约法领域的扩大和强行法领域的缩小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我国合同法 (民法典合同编)的目的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私主体(民商事主体)目的的实现。第五节 合同在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三、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和资源的有效利用三、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只有通过交易的方式,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最有效的利用。四、契约可以使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私人事物作出合理的安排四、契约可以使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私人事物作出合理的安排在某种意义上说,合同本身就是计划,它使私法主体能够主
12、动与积极地对自己的事物作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 “契约必须履 行”是实现私人 “计划经济”的重要途径,是对私人对未来事务安排的保护,进而是使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保障。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一)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与概念这是依照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而作的分类。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 而他方当事人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 (二二)分类的意义分类的意义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合同的生效方面2、在合同的履行方面3、在合同变更或者撤销方面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二、物权契约和债
13、权契约二、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 (一一)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与概念这是以合意的内容以及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如果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是关于物权变动,并且其效果意思也是直接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该合同即为物权合同;如果双方的合意内容仅仅是关于对相对人的请求权,并且效果意思也是直接产生请求性权利义务的,便是债权合同。 (二二)分类的意义分类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2、有利于民法典的构建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三、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三、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 (一一)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与概念这是以契约的成立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是否尚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所作的划分。诺成契约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
14、约即告成立的契约,无须为实物的交付;要物契约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的契约。 (二二)分类的意义分类的意义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2、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一一)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与概念这是以契约类型是否在民法典或者特别法中被赋予一定的名称并且有独立的法律规范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有名契约又称典型契约,是指法律对这类契约赋予一定的名称并且对这一类型设有专门的规范规定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名契约又称非典型契约,是指法律未对其类型特别加以规范规定也未赋予其特定名称,而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契约,如在我国普遍存在的饮
15、食合同、服务合同等。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二)分类的意义分类的意义有名合同首先适用法律为其专门制定的规则,只有在自己的规则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编的一般规则及民法典的其他规则。在无名合同,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自己的特别规则,只能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及民法典其他各编的一般规则。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五、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五、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 (一一)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与概念这是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的给付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有偿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取得利益而须支付对价的契约。无偿契约则是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而无须支付对价的契约。 (二二)分类的意义分
16、类的意义1、对有偿契约的调整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时,适用买卖契约的规定;无偿契约则不然,其债务人不负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特殊情况例外)。2、当事人所负的过失责任的程度不同。3、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不能订立有偿契约,但可订立无负担的无偿契约,接受他人给付的利益。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六、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六、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 (一一)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与概念这是以契约的成立是否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所作的分类: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契约为要式契约;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契约为不要式契约。 (二二)分类的意义分类的意义对契
17、约进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区别形式对不同类型契约的效力。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七、即时清结的合同和不即时清结的合同七、即时清结的合同和不即时清结的合同 (一一)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与概念这是以给付是否具有连续性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即时清结的合同又称一次性给付的合同,如果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给付能够一次性完成的(尽管有时候分期完成,但其完成不具备连续不断的特点),即为即时清结的合同。如果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应为的给付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完成的(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则为连续给付的合同,如租赁合同、雇佣合同等。 (二二)分类的意义分类的意义合同因无效或撤销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九、本约与预
18、约九、本约与预约 (一一)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是合同的目的,即是否具有为将来签订合同而缔约的目的。预约是为将来订立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即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被约定签订的合同为本约。 (二二)分类的意义分类的意义当事人违约后的具体违约责任和救济手段不同。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十、涉他合同与非涉他合同十、涉他合同与非涉他合同 (一一)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与概念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合同是否涉及第三人。如果合同的效力涉及第三人,则为涉他合同;如果合同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而不涉及第三人,为非涉他合同。 (二二)分类的意义分类的意义这种分类主要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第六
19、节 合同的分类十一、射幸合同与实定合同十一、射幸合同与实定合同 (一一)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与概念这是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就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二二)分类的意义分类的意义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区分意义在于:能否以 “显失公平而受到损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十二、主合同与从合同十二、主合同与从合同 (一一)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与概念分类的标准是合同是否能够独立存在。能够独立存在的或者说独立存在具有价值的,为主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并为主合同服务的,为从合同。(二二)
20、分类的意义分类的意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合同之间的相互效力。第二章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生命与灵魂,只有把握契约自由原则,才能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契约自由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与制度基础。但现代合同法上,这些基础在不同程度上被改变了,特别是法律及国家对合同自由的积极干预,使得合同自由原则受到了极大的动摇,因此,有人说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如何看待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是一个重大的命题。提要提要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含义一、契约自由的一般含义一、契约自由的一般含义 (一一)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1、契
21、约以不要式为原则,而以要式为例外2、对意思表示的瑕疵给予法律救济3、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契约解释的唯一原则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含义一、契约自由的一般含义一、契约自由的一般含义 (二二)契约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契约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契约自由的这一方面的含义,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是否缔约的自由2、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3、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4、当事人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含义一、契约自由的一般含义一、契约自由的一般含义 (三三)契约神圣契约神圣契约神圣应当是契约自由的一个侧面,即如果契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订立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是神圣的,应当由法院保证其履行,当
22、事人不得违反。(四四)契约的相对性契约的相对性契约的相对性是指:既然契约的权利义务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故只有表示愿意接受契约约束的当事人才受契约的约束,而其效力不能及于未加入契约关系的第三人。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含义二、契约自由原则的理论依据二、契约自由原则的理论依据契约自由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个人主义哲学和经济自由主义。 (一一)个人主义哲学个人主义哲学合同之所以产生权利和义务,是根源于个人的意思。人之所以负担义务,唯一的原因是出于其愿意:在个人自己的意愿内负担义务,同样也是尊重个人的自由。 (二二)经济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从尊重个人自由的角度看,契约是产生权利的最佳根据。首先,让
23、个人的意志自由地发挥作用,必定会实现公正。其次,个人意思自由发挥作用,可以确保社会经济平衡与总体繁荣。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一一 、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显著表现、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显著表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必然要求对契约自由从立法和司法上进行必要的干预,而所谓的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也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一一)立法上的限制与干预立法上的限制与干预1、劳动法领域2、保护消费者立法(1)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缔约能力的矫正;(2)对格式合同的立法干预;(3)关于强制缔约义务的立法;(4)形式主义的出现与蔓延;(5)契约义务的扩张。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
24、地位一一 、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显著表现、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显著表现(二二)司法上的限制与干预司法上的限制与干预1、诚实信用原则2、情事变更原则3、对契约内容的客观的解释原则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二、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根本原因二、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根本原因(一)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 (二)契约自由理论所假定的契约自由原则赖以生存的客观条件的丧失 (三)政治价值观念的变化 (四)法律对交易结果的积极干预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三、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中的问题与思考三、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中的问题与思考在古典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发生动摇的情况
25、下,契约自由正在脱离其内核或正在 走向其反面。对契约自由进行规制以实现实质正义,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也应当看到,对契约自由的规制,也使契约自由发生了另外一些令人思考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放任,就会使契约自由背离其内核契约正义,甚至对契约正义造成侵害;而对契约自由的过分干预,就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私法公正就会被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正所替代。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四、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上的地位四、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上的地位在社会经济急剧变化的今天,契约自由已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其在失去了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的绝对性的支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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