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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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二零二一二零二一年年九九月月 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 2 第一节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股东 . 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21 第一节董事 . 21 第
2、二节董事会 . 24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监事会第七章监事会. 30 第一节监事 . 30 第二节监事会 . 31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 36 第一节通知 . 36 第二节公告 . 37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
3、修改章程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章附则. 41 - 1 -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海南钧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 通过原海南钧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
4、601007477597794。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 于 2017年 4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前项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inan Drinda Automotive Trim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口市南海大道 168 号海口保税区内海南
5、钧达大楼,邮政编码:570216。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34.8532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2 -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6、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持续创新,为用户着想,对社会负责,坚持科技兴业,以先进的科学管理与灵活的经营方针相结合,提高企业竞争力,广泛开拓市场,确保公司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收益。 第
7、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模具、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塑料原材料、化工原料(化学危险品除外)生产、销售、研发和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经营管理、技术咨询与服务;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光伏发电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与销售;太阳能原料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光伏设备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建筑工程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
8、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3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持有的原海南钧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审计基准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发起人及
9、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中汽塑料(苏州)有限公司 4804.137 53.3793% 2 苏州杨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935.863 32.6207% 3 陆小红 450 5% 4 海马轿车有限公司 360 4% 5 厦门达晨聚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9.416 1.8824% 6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0.584 1.1176% 7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96.615 1.0735% 8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83.385 0.9265% 合计 9000 1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234.853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4 -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
11、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1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5 -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13、,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14、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15、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6 - 第四章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16、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17、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 7 -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18、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0、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 8 - 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
21、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22、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9 -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23、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24、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0 -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
25、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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