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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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银川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02222 年年 3 3 月修订)月修订) - 2 -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 3 - 银川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2、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1996)88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的方式设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 91640000227693286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50 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 2,295 万股于 1
3、997 年元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职工股 255 万股于 1997 年 7 月 8 日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YINCHUAN XINHUA COMMERCIAL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号;公司邮政编码:750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25,631,280 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 - 4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公司宗旨和经
5、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宗旨: 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经营管理办法,发展和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和商品品种,以丰富的商品和良好的信誉服务于社会,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取得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家具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五
6、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皮革制品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音响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家- 5 - 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灯具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份的
7、发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100 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55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0%。其中: 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持有 1,90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37.26%,以经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入股。 宁夏长城机器集团有限责任
8、公司持有 20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3.92%,全部以现金方式入股。 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持有 20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3.92%,全部以现金方式入股。 - 6 - 宁夏糖酒副食品总公司持有 15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2.56%,全部以现金方式入股。 宁夏移动通信顺达开发公司持有 10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1.97%,全部以现金方式入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25,631,28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投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9、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10、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7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第 (五) 项、 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 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11、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
12、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8 -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13、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14、,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9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15、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16、。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10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17、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
18、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11 -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19、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公
20、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12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21、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按照本章程及公司 对外担保及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及本章程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
22、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13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办公地址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23、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24、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14 - 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25、,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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