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公司章程(2022年3月).PDF
《精研科技:公司章程(2022年3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研科技:公司章程(2022年3月).PDF(4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 -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 第三章 股份. -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 第一节 股东. - 7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 第五章 董
2、事会. - 21 - 第一节 董事. - 21 -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29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2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 第一节 监事. - 35 -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 第一节 通知. - 42 - 第二节 公告. - 42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3、和清算. - 43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 第十二章 附则. - 46 -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
4、由常州精研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7691020574。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 59 号。 邮政
5、编码:213023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517.3793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前必要条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6、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3 -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集智、创新、进取”的核心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服务,为员工营造和谐、互相尊重的工作氛围,为商业伙伴提供公平合理、公平互利的合作平台,使公司持续发展,为股东实现长期价值最大化,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电器产品及组装件的
7、开发、制造与销售;金属装饰品、模具的设计、制造与销售;汽车零部件、通用工具、金属零部件、陶瓷零部件及高分子复合材料零部件、 电机、 齿轮和传动部件的设计、 开发、 制造与销售;粉末冶金粉体材料的制造与销售;自动化设备设计、组装、制造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8、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6600 万股,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名称/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4 - 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时间分别为
9、: 序号序号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名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代码 认购的股份数认购的股份数 (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王明喜 320402196212230278 19,316,880 29.268% 2015.8.6 2 史娟华 32042119590220192X 7,326,000 11.10% 2015.8.6 3 钱叶军 320421197208052513 5,464,800 8.28% 2015.8.6 4 黄逸超 320404198709133141 4,866,840 7.374% 2015.8.6 5 常州创研投资咨
10、询有限公司 91320404593959494P 4,752,000 7.20% 2015.8.6 6 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3191985887169145 4,620,000 7.00% 2015.8.6 7 杨永坚 320421196208151111 4,371,840 6.624% 2015.8.6 8 赵梦亚 320482199007167308 3,711,840 5.624% 2015.8.6 9 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132010059802740XL 3,300,000 5.00% 2015.8.6 10 邬均文 3603021975052
11、21013 2,185,920 3.312% 2015.8.6 11 南京点量名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13201000532927998 1,607,100 2.435% 2015.8.6 12 常州信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13204006613447838 1,044,780 1.583% 2015.8.6 13 刘玉凤 222403196906300220 825,000 1.25% 2015.8.6 14 刘文萍 320421197112165820 825,000 1.25% 2015.8.6 15 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13204125822768311 627,000
12、 0.95% 2015.8.6 16 施俊 320404197411040415 396,000 0.60% 2015.8.6 17 陈文华 430224197908263657 264,000 0.40% 2015.8.6 18 巢冬梅 320421195012208820 165,000 0.25% 2015.8.6 19 左建新 320421197002101316 165,000 0.25% 2015.8.6 20 冯涧雷 320421196502141918 165,000 0.25% 2015.8.6 合计合计 66,000,000 100%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3、15,517.3793万元, 股份总数为15,517.379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5 -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14、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5、。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6 -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16、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
17、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18、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7 -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9、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20、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8 -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1、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22、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23、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9 -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24、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公司发现占用时,应立即了解占用资产的原因、时间、金额等情况,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占用公司资产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解决。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解决,公司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以申请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权,通过变现股权来偿还侵占的资产。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科技 公司章程 2022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