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维设计:公司章程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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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2-013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更正后)(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3 月 10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分章节列示: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章程 二二二年三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 4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 8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9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0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
3、开 . 22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31 第一节第一节 董董 事事 . 31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35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3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46 第一节第一节 监监 事事 . 46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48 第八章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50 第一节第一节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 50 第二节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 52 第九章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
4、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5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55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57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7 第十章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58 第一节第一节 通通 知知 . 58 第二节第二节 公公 告告 . 59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59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合并、分立 . 59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60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62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 . 63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附附 则则 . 6
5、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西同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6010072
6、3909840M。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a wei Design Group Co. Ltd.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 2799号 199#; 邮政编码:330096。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47.6 万元。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7、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品 高效 共赢 发展。 第十二条
8、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建筑、路桥、风景园林、室内装饰、公路、水利、环保、铁路等工程设计及总承包;城乡规划编制;工程勘察;工程咨询;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人防工程、供电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保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的研发、销售及运营服务;教育咨询;以服务外包的形式从事工程设计咨询、软件开发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咨询服务; 图文制作; 建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
9、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对发行股票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
10、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北交所” )上市,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江西同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江西同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 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 时间 1 廖宜勤 1440 48 净资产折股 2015年5月6 日前实际缴足 2 廖宜强 360 12 净资产折股 2015年5月6 日前实际缴
11、足 3 新余道勤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00 20 净资产折股 2015年5月6 日前实际缴足 4 新余正道盛邦科技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600 20 净资产折股 2015年5月6 日前实际缴足 合计 3000 100 - -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47.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12、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13、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八)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 (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 ,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 、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北交所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
14、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定向回购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5、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
16、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17、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8、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结算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数据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19、(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必须予以明确回复;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20、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根据相关法律和本章程规定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21、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22、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23、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控股股东及
24、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 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25、 (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 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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