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泰生物:万泰生物公司章程(2022年2月修订).PDF
《万泰生物:万泰生物公司章程(2022年2月修订).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万泰生物:万泰生物公司章程(2022年2月修订).PDF(4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二二月月 i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
2、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8 第十二章 附 则 . 38 1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3、年 2 月修订月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万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4600067778R。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4、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60 万股,于 2020年 4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WANTAI BIOLOGICAL PHARMACY ENTERPRISE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 31号 邮政编码:102206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7,040,000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5、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
6、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至上、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为社会创造财富。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生产 III 类:III-6840 体外诊断试剂,II 类:II-6840 体外诊断试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及自产产品;生产体外诊断试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丙型肝
7、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间接法)、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夹心法)、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梅毒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型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法);预防用生物制品(鼻喷流感病毒载体新冠肺炎疫苗);研发生物、生化保健制剂及配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疫苗;销售医疗器械;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租赁医疗器械;出租商
8、业用房、办公用房;维修医疗器械;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9、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股份总计 5,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由发起人以经审计的公司前身北京万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按持股比例认购并出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方式认购方式 认购股份数(股)认购股份数(股) 1 养生堂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34,819,500.00 2 钟睒睒 净资产折股 11,000,000.00 3 邱子欣 净资产折股 2,750,000.00 4 李莎燕 净资产折股 706,051.00
10、5 李益民 净资产折股 1,052,044.00 6 陆其康 净资产折股 423,500.00 7 张振威 净资产折股 423,500.00 8 李景源 净资产折股 33,736.00 9 李霞 净资产折股 33,736.00 10 刘慧 净资产折股 31,207.00 11 董新宇 净资产折股 26,665.00 12 尚喜斌 净资产折股 29,493.00 13 赵灵芝 净资产折股 102,447.00 14 孙海峰 净资产折股 46,963.00 15 彭耿 净资产折股 39,181.00 16 贾雪荣 净资产折股 30,634.00 17 乔杉 净资产折股 11,350.00 18 鲜
11、阳凌 净资产折股 25,504.00 19 叶祥忠 净资产折股 18,335.00 20 徐美艳 净资产折股 16,983.00 21 吴意茂 净资产折股 26,664.00 22 苏启东 净资产折股 12,514.00 23 邓海林 净资产折股 19,286.00 24 刘磊 净资产折股 11,914.00 25 夏青 净资产折股 19,286.00 26 管宝全 净资产折股 21,943.00 27 史天铁 净资产折股 17,871.00 28 张凤华 净资产折股 10,800.00 29 姜卫新 净资产折股 10,950.00 30 杨海英 净资产折股 10,800.00 31 高书芳
12、净资产折股 157,143.00 4 32 高永忠 净资产折股 150,000.00 33 李世成 净资产折股 30,000.00 34 陈俭 净资产折股 30,000.00 35 魏铁骊 净资产折股 100,000.00 36 丁京林 净资产折股 1,375,000.00 37 洪孟学 净资产折股 1,375,000.00 合 计 55,000,000.0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7,04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07,040,000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13、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股份增减和回购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14、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15、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
16、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17、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期限在不少于上述期限的基础上另行作出承诺的,遵从其承诺中关于股份转让的期限。 6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18、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19、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20、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21、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22、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23、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24、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25、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9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物 公司章程 2022 修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