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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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修订稿) 二零二二年二月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2 月修订) 第 页 1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公司党委. 18 第
2、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18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责. 19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责. 21 第六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八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5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
3、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三章 附则 . 40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2 月修订) 第 页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1992 年 5 月 15 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体改字 【1993】
4、185 号文批准, 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 湖 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91430000183786041U(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7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1996】100 号文和【1996】10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0 万股,经上证上 【96】 字第 057 号通知批准, 于 1996 年 8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nan HaiL
5、i Chemical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51 号; 邮政编码:410007。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178.9508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两个一以贯之” ,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第九条 坚持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体制机制
6、,明确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权责,并建立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决策,以上会议不得混开、套开。 第第十十条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7、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2 月修订) 第 页 3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经营效
8、益,抓好资本营运,加快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产业化、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及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形成一个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农药和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为主体的高科技经济实体,使全体股东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化肥、化工产品、农药开发、生产及自产产品销售(化肥、农药生产在本企业许可证书核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展) ;化工产品分析、检测;化工设计、化工环保评价及监测;化工技术研究及成果转让、技术咨询、培训(员工内部培训)等服务;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百货、建筑材料及政策允许的化工原料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
9、;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维修;常压非标设备制作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10、司集中存管。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于 1993 年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4000 万股,成立时发起人湖南化工研究院以经评估确认的 1802.467 万元固定资产和 400 万元无形资产及现金 611.633 万元折股,共认购 2814.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35%;中信大榭开发公司现金认购 1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湖南省电力高新技术开发公司现金认购 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5%;湖南省国际经贸发展公司现金认购 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5%万股;汇达化工技术发展总公司现金认购 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五家发起人普通股数共 303
11、4.1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5.85%。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178.950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6,178.9508 万股。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2 月修订) 第 页 4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
12、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
13、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14、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15、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2 月修订) 第 页 5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16、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7、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18、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19、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2 月修订) 第 页 6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20、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第四四十条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
21、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第四四十十一一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22、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第四四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第四十三三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3、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2 月修订) 第 页 7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
24、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第四十四四条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25、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第四十五五条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第四十六六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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