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正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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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三三月修正案月修正案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2、 董 事.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7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7 第一节 监 事. 37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 知. 43 第二节 公 告.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二章
3、 附 则. 47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3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云南震安减震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000697991018H。 第三条第三条
4、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9 年 3 月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为:QuakeSafe Technologies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 D-2-4-1、D-2-4-2 地块,邮政编码:650217。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60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
5、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6、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让老百姓住上在大地震中更安全的房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橡胶减隔震制品、橡胶隔震支座、金属减隔震制品、桥梁支座、桥梁减隔震制品、橡胶减振制品、金属减振制品、抗震支吊架系统、减隔震建筑相关配套产品、速度型消能器、位移型消能器、复合型消能器、调谐质量消能器、金属结构、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其他建筑及安全用金属制品、其他橡胶制品的制造、生产、销售、研究、设计、维修、安装、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承接建筑物结构加固、改造及钢结构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国内贸易、物资供销;
7、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最终的经营范围以主管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8、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其前身云南震安减震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6,000 万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见下表: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5 序号序号 发起人发起人 持股数额持股数额(股)(股)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559,235 净资产折股 27.5987 2 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7,425,001 净资产折股 12.3750 3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0 净资产折股 10.00
9、00 4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99,998 净资产折股 7.5000 5 昆明中金人和壹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574,999 净资产折股 2.6250 6 佰利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675,002 净资产折股 1.1250 7 李涛 15,792,365 净资产折股 26.3206 8 潘文 1,774,204 净资产折股 2.9570 9 高凤芝 1,182,803 净资产折股 1.9713 10 廖云昆 1,025,095 净资产折股 1.7085 11 赵莺 946,242 净资产折股 1.5771 12 梁涵 591,401 净资产折股 0.9857 13 张志
10、强 524,376 净资产折股 0.8740 14 龙云刚 398,250 净资产折股 0.6638 15 张雪 343,013 净资产折股 0.5717 16 刘兴衡 230,646 净资产折股 0.3844 17 韩绪年 197,134 净资产折股 0.3286 18 刘迎春 130,128 净资产折股 0.2168 19 铁军 65,054 净资产折股 0.1084 20 尹傲霜 65,054 净资产折股 0.1084 总计总计 60,000,000 1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6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11、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6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2、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13、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7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14、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15、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16、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8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7、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18、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19、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9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20、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21、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公司章程 10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23、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24、(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25、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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