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科技: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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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二二二年一月二二二年一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1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 3 3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3 3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4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5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6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6 6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9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13 第四节第四
2、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15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17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20 第五章第五章 党委党委 . 2626 第六章第六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727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727 第二节第二节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 3131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 . 3434 第四节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4141 第七章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4343 第八章第八章 监事会监事会 . 4545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
3、事 . 4545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4747 第九章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949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4949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5353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454 第十章第十章 通知通知 . 5454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555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555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5656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修改章
4、程修改章程 . 5858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 5959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附则附则 . 6060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5、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 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20213368】号文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620.62】 万股, 于 【2021】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湖北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经市场监
6、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bei Huaqiang High-Tech Co., Ltd.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住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东临路 499 号 2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450.00 万元。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7、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党委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坚持 “保军报国、 强企富民”的神圣使命,致力于成为特种防护行业和医药包装行业的领先企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
8、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药用包装材料系列产品、 防化器材系列产品、 空气净化系列产品、 防毒服、 防毒面具、防毒靴套、 防毒手套、 隔绝式防护装具、 过滤器、 滤毒器、 三防掩体、三防帐篷、帐篷类、滤尘器、大气环境控制系统、气密检测仪、水处理设备、能源及环境工程设备、模具、功能薄膜、橡胶产品、炭材料和炭催化剂的生产、 销售及技术咨询 (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项目) ;空气净化工程施工;机械加工(不含登记注册前置许可项目)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3 机电设备安装 (不含特种设备) ; 一类、 二类、 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劳保口罩
9、、日常用防护口罩等全系列口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防护服、防护头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10、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序号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15,681.28 60.71 净资产折股 2020.9.15 2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553.4 33.12 净资产折股 2020.9.15 3 宜昌民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36.52 3.24 净资产折股 2020.9.15 4 宜昌华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8.18 2.93 净资产折股 2020.
11、9.15 合计合计 2525, ,829829. .3838 100.00100.00 - - 4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45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
12、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公司股份
13、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 5 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第 (五) 项、 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 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14、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 (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
15、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 6 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16、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
17、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7 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
18、、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19、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 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8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20、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
21、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9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22、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23、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
24、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25、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11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 “成交金额” , 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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