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生物: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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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一一月月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党委会 . 19 第六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 30 第八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38 第二节 公告 .3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三章 附 则 . 42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3、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 兵团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0275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4、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22362767Q。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监发行字2006144 号文核准,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1600 万股,于 2006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ECON BIOLOGY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 528 号 邮政编码:830011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
5、册资本为人民币 135,385.6588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4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 、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 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 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
7、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实现优势互补,实现畜牧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市场,繁荣经济,充分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组织形式的优良机制,发挥各股东的优势,为中国经济建设和新疆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兽药的生产、销售(具体以许可证为准) 、饲料的生产、销售(具体范围以许可证为准) 、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具体范围以许可证为准) 、荷斯坦牛的销售(具体范围以许可证为准)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8、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与经营范围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仓储业。股权投资;农副产品的销售;肥料的生产、销售。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9、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股东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股东名称(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认购的股份数 (万股)(万股)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5 新疆兵团草业开发技术服务中心 2375 59.375% 净资产 2000.12.25 新疆畜牧科学院 510 12.750%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2000.12.25 新疆生物药品厂 505 12.625% 货币资金 2002.2.10 新疆农垦科学院 7
10、7 1.925% 货币资金 2000.12.21 乌鲁木齐中实智帮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77 1.925% 货币资金 2000.12.21 朱文涛 302 7.55% 股权、货币资金 2000.12.25 陈静波 77 1.925% 货币资金 2000.12.21 钟 诚 77 1.925% 货币资金 2000.12.21 合计 4000 10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5,385.658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
11、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6
12、(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13、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
14、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第三十条第三
15、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 7 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16、东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持股证明。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17、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8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18、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9、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
20、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9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
21、其附属企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
22、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23、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10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24、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25、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通讯方式、或征集投票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 股东以邮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以会议通知载明的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参会登记资料由公司确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东大会的,其身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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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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