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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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二二月月 1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4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8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2、 12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1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1 第二节第二节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 23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6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1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1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2 第八章第八章 党建工作党建工作 . 33 第一节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
3、置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33 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公司党委职权 . 33 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公司纪委职权 . 34 第九章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财务、会计和审计 . 34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十章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38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39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分立
4、、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1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附则附则 . 42 2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体改委川体改(1993)
5、157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1994 年 5 月 18 日在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100020642014XY。1997 年 2 月 14 日,经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川证办(1997)12 号文批准,公司由定向募集公司变更为社会募集公司,并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
6、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HAOWU ELECTROMECHANICAL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 公司联系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 邮政编码:64100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471.4511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7、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4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努力开发、生产先进适用的汽车零部件产品,改善公司资产
8、质量,扩大产品规模和档次,增加产品附加值,打造与主机厂的核心购销体系,努力寻求与外资企业合作配套的机会,完善汽配产业链,加速公司的健康发展,使股东获得良好的回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 、工程机械、电子设备、金属材料、汽车装饰材料、农用机械、机电产品;二手车收购、销售;汽车、机械设备租赁;汽车保养技术咨询服务;制造、销售:柴油机、柴油机发电机组、柴油机配件、农用三轮车、农用四轮车、汽车配件、摩托车、筑路机械及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农用机械、柴油机零配件的加工生产、批发、零售及代购代销;制造、 销售: 集成电路、 晶元、 电脑及附属设备
9、、 电脑软件技术开发及晶元研发、 检测;出口本企业自产的计算机显示器、计算机网络产品、计算机外部设备、机械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 制造和销售塑料制品; 建筑工程施工及建筑装饰施工; 批发与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不含消防器材)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批发煤炭及其制品、铁矿石、铁矿粉;经营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经营的各类商品和技术,凭许可证经营)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10、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5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全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777.59 万股, 其中向发起人内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行 5,149 万股, 占股份总额的 75.97%; 向发起人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发行 200 万股, 占股份总额的 2.95%; 向发起人白马发电厂电力开发总公司发行 1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1.48%;
11、向发起人中国冶金进出口四川公司发行 8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1.18%;向发起人四川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发行 6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0.885%;向发起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四川公司发行 6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0.885%。 经国家财政部批准,原发起人内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7,672.01万股国家股股份分别转让予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辰奥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裁定,公司管理人将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财户持有的本公司 11,552.81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予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
12、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渤海国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北京汇恒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73 号)的核准批复,公司向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8,528.79 万股新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豁免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836 号)的核准批复,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天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共计 14,771.57 万
13、股股份无偿划转至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1 号)的核准批复,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 15,354.5617 万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5,954.7738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66,471.4511 万股。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重整计划 6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之补充协议二,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天津融诚物产集团
14、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荣华女士。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471.451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
15、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1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17、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18、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
19、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8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20、,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
21、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9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22、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3、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24、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0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
25、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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