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科技: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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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编号:2022-057 青岛建邦青岛建邦汽车科技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年三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7 第五章 董事会 . 33 第一节 董事 . 33 第二节 董事会 .
2、 3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3 第七章 监事会 . 46 第一节 监事 . 46 第二节 监事会 . 4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9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4 第九章 通知 . 5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7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6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63 第十三章 附则 . 63 3 青岛建邦青岛建邦汽车科技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
3、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423,000 股,并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
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系青岛建邦贸易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913702007569211253。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路 1 号。 4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37.3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5、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使全体股东受益,让客户满意,让合作者互利共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工业设计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研发;摩 5 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业设计服务;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船舶设计。(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7、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记名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
8、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6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有表决权普通股 500 万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股权比例为: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 /名称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认购股份(万股)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股权比例(% %) 1 钟永铎 475 净资产 95 2 张立祥 25 净资产 5 合计合计 500500 - - 100.001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发起人系以注册会计师审验的其在青岛建邦贸易有限公司的权益折算为其所认缴的出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该等出资均已足额缴付。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37.
9、3 万股,每股金额为一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237.3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 7 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10、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要约方式; (二) 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
11、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8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
12、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13、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9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14、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10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二条
15、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上市后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16、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1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17、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可以查阅。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12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18、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19、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13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20、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 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21、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 14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
22、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5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
23、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本公司
24、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 16 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25、,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一) 、 (三) 、(四)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17 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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