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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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股东 . 9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8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0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22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董事会 . 33 第一节董事 . 33 第二节董事会 . 39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7 第七章监事会 . 50 第一节监事 . 50
2、 第二节监事会 . 51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53 第二节利润分配政策 . 55 第二节内部审计 . 59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9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60 第一节通知 . 60 第二节公告 . 6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2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62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63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66 第十二章附则 . 67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
3、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关于同意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京政体改股函20034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00347267E。 第三条第三条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4、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行字 201087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 于 2010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et263 Ltd.。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超前路 13 号。 3 邮政编码:102200。 第六条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叁亿陆仟捌佰陆拾壹万壹仟捌佰柒拾叁元(1,368,611,873 元) 。 第七条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5、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使用互联网技术创造并提供新的通信
6、服务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需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4 许可经营项目: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商务;设计和制作网络广告;利用 263 网站()发布网络广告;电子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产品;物业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第第三章股份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7、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北京昊天信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海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智诚网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利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星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乌鲁木齐星彦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90,000,000 股5 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北京昊天信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727.6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3.64;北京海诚
8、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35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5;北京智诚网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1134.4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2.605;北京利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634.9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7.055;武汉星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乌鲁木齐星彦投资有限公司” )以净资产认购 153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7。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368,611,87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
9、购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10、)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7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
11、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12、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8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13、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14、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15、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10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
16、、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17、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11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18、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
19、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12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20、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3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21、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14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2、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
23、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15 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24、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对外股权投资)经累计计算达到公
25、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不同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6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 以上交易应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或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或同一关联交易对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具体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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