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智能: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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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12021 年年 1212 月月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 19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6 第三节 董事会 28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35 第一节 监事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通知与公告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一节 合
3、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48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48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苏州市工商行政
4、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7713232645K。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548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uzhou Huaya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春兴路 58 号 邮政编码:215143 第六条第六条
5、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6、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质量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创新,开拓经营;以科技为动力,打造公司品牌的核心竞争力;以效益为根本,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增长回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精密金属结构件,精密组装件,半导体设备及仪器,轨道交通设备及配套装置,数字化专用设备及其配套件,手术室辅助器具及配套
7、装置,康复设备,电力电子器件装置,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工模具,新型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型通信设备关键配套件及测试仪器,智能化焊接设备及配套装置,智能化工业控制部件及控制系统,智能化物联网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8、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3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苏州华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王彩男、王春雨、陆巧英、王学军、韩旭鹏、王小刚、 金建新、陆兴龙和王水男 9 名自然人发起人及苏州春雨欣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 名合伙企业法人系以苏州华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截至 2016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投入本公司。 公司成立时股份总额为 6,000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每股金额为人民
9、币壹元。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具体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数量(股)认购数量(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王彩男 32,727,272 54.55% 2 陆巧英 2,676,565 4.46% 3 春雨欣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 5,454,545 9.09% 4 王春雨 9,000,000 15.00% 5 王学军 2,055,733 3.43% 6 韩旭鹏 2,055,733 3.43% 7 金建新 1,644,587 2.74% 8 王小刚 1,644,587 2.74% 9 陆兴龙 1,370,489 2.28% 10 王水男 1,370,489 2.28%
10、合 计 60,000,000 1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11、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
12、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为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第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5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13、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14、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15、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6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16、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17、、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7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
18、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19、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20、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8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21、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 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 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
22、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9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23、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
24、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0 对外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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