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ST巴士: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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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 . 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9 第二节 控股股东 . 11 第三节 关联交易 . 12 第五章 股东大会 . 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3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7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 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 25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26 第七节 董事、监事选举程序 . 28 第八节 股东大会会议
2、记录 . 29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9 第一节 董事 . 29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32 第三节 董事会 . 35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7 第五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 39 第六节 董事会秘书. 41 第七章 监事会 . 42 第一节 监事 . 42 3 第二节 监事会 . 43 第三节 监事会议事规则 . 44 第八章 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 4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1 第十章 持续信息披露 . 52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52 第十二章 公
3、 告 . 53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4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 56 第十五章 附则 . 56 4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2006 年7 月29 日经浙江新嘉联电子
4、有限公司 关于以发起方式设立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在浙江新嘉联电子有限公司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000014218。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并于2007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us Onlin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410室,邮政编码:314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253.
5、8575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 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5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本章程中总经理指公司总
6、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共识、苦练内功、创新务实、科技兴司。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智能硬件和智能终端设备的应用软件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投资管理,会展服务。物业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7、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6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6,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起人持有情况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253.8575万股,均为普通股
8、。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发起人股东: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嘉兴市大盛投资有限公司 990 万股 16.5%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300 万股 5.0% 北京首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16 万股 3.6% 丁仁涛 1
9、,260 万股 21.0% 宋爱萍 888 万股 14.8% 屠成章 300 万股 5.0% 徐林元 300 万股 5.0% 陈志明 300 万股 5.0% 卜明华 300 万股 5.0% 韩永其 300 万股 5.0% 金纯 282 万股 4.7% 金光炘 282 万股 4.7% 盛大斤 282 万股 4.7% 合计 6,000 万股 100 7 (五)向社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成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10、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11、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12、内转让或者注销。 8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13、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1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股东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15、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即可以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且: 1、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16、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10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
17、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18、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1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19、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一) 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时; (二) 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时。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20、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第二节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12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
21、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总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产权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2、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不应当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
23、 第三节第三节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第五十条 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13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 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
24、产及其他资源,不得以以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事项,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充分披露外,还应当在
25、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执行情况做出报告。 第五章第五章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1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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