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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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一一月月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2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8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第
2、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3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3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6 第六章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2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3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3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35
3、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40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41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45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4、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9)26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30000000033346。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57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0 年 6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5、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DAHU AQUACULTURE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建设东路 348 号泓鑫桃林6 号楼,邮政编码:41500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1,237,188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6、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着“团结求实、文明创新”的企业精神,以科学、严谨、高效的现代化管理为手段,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全方位拓展业务,使企业获得稳步和高速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最好的收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7、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饮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医院管理;养老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8、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 第十五第十五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于 1999 年 1 月 18 日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数为 3300 万
9、股, 发起人常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常德泓鑫水殖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 、安乡县水产养殖总场(后改制更名为安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均以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590.6 万股、937.2 万股、 660 万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分别为 48.2%、 28.4%、20%;发起人湖南省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均以现金出资,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66 万股、46.2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分别为 2%、1.4%。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 2000 年 5 月 15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 公司普通股总
10、数为7300 万股,发起人常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 1590.6 万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21.79 %; 发起人安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持有 660万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9.05%;发起人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937.2 万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12.84%;发起人湖南省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持有 66 万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0.91%;发起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持有 46.2 万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0.63%,其他社会公众持有 4000 万股,占普通股总数的54.79%。 经财政部 2002 年 9 月 17 日财企2002377 号文批准, 常德市 4 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所持公
11、司 1590.6 万股国家股中的 1245.8 万股转让给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并于 2002 年 10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原常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国家股划转给常德市财政局持有。本次股份转让后, 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183 万股, 占总股份的 29.91%,安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60 万股,占总股份的 9.05%, 常德市财政局持有公司 344.8万股, 占总股份的 4.72%,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持有公司 46.2 万股,占总股份的 0.63%; 发起人湖南省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所持公司 66 万股因司法拍卖于 2
12、002 年 11 月分别过户给常德市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0万股,占总股份的 0.41%,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农村信用合作社36 万股,占总股份的 0.49%。 根据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份为 14600 万股,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366 万股,占总股份的 29.91%,安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320 万股,占总股份的 9.05%,常德市财政局持有公司 689.6 万股,占总股份的 4.72%,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持有公司 92.4 万股,占总股份的 0.63%; 常德市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60
13、 万股,占总股份的 0.41%;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持有公司 72万股, 占总股份的 0.49%;其他社会公众持有 8000 万股,占总股份的 54.79%。 根据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份为 21900 万股,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549 万股,占总股份的 29.91%,安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980 万股,占总股份的 9.05%;常德市财政局持有公司 1034.4 万股,占总股份的 4.72%;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持有公司 138.6 万股,占总股份的 0.63%;常德市鼎城区 5 武陵镇农村信用合作
14、社持有公司 108 万股,占总股份的 0.49%;常德市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90 万股, 占总股份的0.41%;其他社会公众持有 12000 万股,占总股份的 54.79%。 根据公司 200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份为 28470 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499.2 万股,占总股份的 40.39%,其中: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8106.62 万股,占总股份的 28.47%;安乡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980 万股,占总股份的 6.96%;常德市财政局持有公司 1034.4 万股,占总股份的 3.63%;中国
15、水产科学研究院持有公司 180.18 万股,占总股份的 0.63%;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持有公司 108 万股,占总股份的0.38%;常德市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90 万股,占总股份的 0.32%;其他社会公众持有 16970.8 万股,占总股份的59.61%。 根据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10 送 2 转 3 的方案, 送转增股本后, 公司总股份由 28470 万股变更为 42705 万股。 根据 2016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872号)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4
16、,187,188 股新股,公司总股份由 42705 万股变更为 481,237,188 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1,237,18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481,237,188 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17、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18、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项、 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7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19、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8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21、。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22、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9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23、八)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4、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10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25、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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