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耐普矿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耐普矿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4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零二二零二一一年年十二十二月月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3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 4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
2、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3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30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2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通知 . 3838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39
3、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141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4242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江西耐普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
4、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11007814526310。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NAIPU MINING MACHINERY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大道18号, 邮政编码334113。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5、第七条第七条 本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6、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研发创新为核心动力,致力于开发环保、耐磨、经济矿山机械用新型材料,促进矿山机械材料升级,为矿业发展做贡献;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实现全体股东
7、权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选矿备件、橡胶制品生产及销售;工业设备耐磨衬里;自营进出口权;选矿工艺技术开发服务;废旧金属销售(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
8、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持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1 郑昊 3,635 69.23 2 蔡飞 400 7.62 3 曲治国 400 7.62 4 赵伟国 160 3.05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5 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100 1.90 6 邱海燕 90 1.71 7 黄雄 80 1.52 8 吕峰 70 1.33 9 程胜 68 1.30 10 胡金生 68 1.30 11 吴永
9、清 68 1.30 12 牛忠波 68 1.30 13 余斌 43 0.82 合计合计 5,2505,250 100100 各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江西耐普实业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2月 28 日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 原江西耐普实业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2 月 28 日的净资产已经过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10、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1、(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12、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 项情形回购股份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
13、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14、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5、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
16、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其中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17、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18、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19、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21、,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22、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23、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4、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
25、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7、公司证券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耐普矿机 江西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