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器: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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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航天电器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 年 4 月修订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委 第九章 依法治企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附则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3、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国有企业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经贵州省政府黔府函2001第 663 号文批准,于 2001 年 12 月 30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200001204528。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700,000 股,于 2004 年 7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
4、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uizhou Space Applianc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 7 号,邮政编码:5500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2,662,25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5、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
6、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三重一大”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的优良机制, 4 努力研究、开发和生产适用于通讯工业自动化控制、航天等领域的电器产品,为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支持贵州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器、电机、光电子产品、线缆组装件、电子控制组件、遥测遥控设备、伺服控制系统、电源、特种分离机构、惯性/
7、敏感元件、抗辐照器件、专用密封件、网络变压器/滤波器、传感器、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等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方案设计及实施、软件开发及实施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
8、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基本情况: 发起人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贵州航天朝晖电器厂 资产、现金 2001 年 12 月 24 日 贵州航天朝阳电器厂 资产 2001 年 12 月 24 日 贵州航天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 2001 年 12 月 24 日 遵义朝日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 2001 年 12 月 24 日 梅岭化工厂 现金 2001 年 12 月 24 日 国营风华机器厂 现金 2001 年 12 月 24 日 贵州航天凯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 2001 年
9、 12 月 24 日 上海英谱乐惯性技术有限公司 现金 2001 年 12 月 24 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2,662,256 股,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4,300,000 股, 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5 2004 年 7 月 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700,000 股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到 80,000,000 股。 2005 年 4 月 13 日,公司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到 96,000,000 股。其中,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持有 65,160,000 股,占
10、 67.88%,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30,840,000 股,占 32.12%。 2005 年 11 月 4 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发起人向公司流通股东按每 10 股流通股支付 2.5 股股票作为对价安排,共支付 771 万股股票给全体流通股股东,从而获得发起人股票的上市流通权。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为 96,000,000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减少为 57,450,000 股,占59.84%,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38,550,000 股,占 40.16%。 2006 年 4 月 7 日,公司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送红股 5 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到
11、144,000,000 股。其中,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持有86,175,000 股,占 59.84%,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57,825,000 股,占 40.16%。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7 年 4 月 4 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 8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21,000,000 股新股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 165,000,000 股。 200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实施 200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 股,另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由 165,000,000 股增加至330,
12、000,000 股。 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实施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 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由 330,000,000 股增加至 429,000,000 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21 年 8 月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 11 名特定对象发行 23,662,256 股新股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 452,662,256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和非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垫资 (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为骨干员工购买首套住房提供的财务资助) ;也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13、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
14、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15、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
16、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7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7、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三十四条
18、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9、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8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
20、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21、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2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9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
23、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
24、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含技术改造预算) 、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5、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七) 审议批准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 审议批准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0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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