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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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零二二零二二二年年四四月月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26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2、第七章 监事会. 37 第一节 监事. 37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一节 通知. 42 第二节 公告.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二章 附则. 46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0,000 股, 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英文名称:Shandong Kaisheng New Materials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张博公路东侧)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064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5、。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4 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愿景:成为行业领先、受人尊敬的新材料公司。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
6、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7、 第一第一节节 股股份份发行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5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出资方
8、式出资方式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7,980 79.80% 净资产折股 淄博凯斯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5 2.55% 净资产折股 淄博凯盛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48 2.48% 净资产折股 重庆祺和骏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2 0.72% 净资产折股 王加荣 500 5.00% 净资产折股 王 永 490 4.90% 净资产折股 王荣海 60 0.60% 净资产折股 杨善国 60 0.60% 净资产折股 孙庆民 50 0.50% 净资产折股 李云永 80 0.80% 净资产折股 宋国谋 85 0.85% 净资产折股 郭 强 50 0.50% 净资产折股 孙丰春 30
9、 0.30% 净资产折股 张善民 35 0.35% 净资产折股 彭云辉 5 0.05% 净资产折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06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2064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第二节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6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10、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11、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
12、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7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股份转让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3、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第
14、三十条 发行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其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15、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8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第四四章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第一一节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
16、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和复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本人持股资
17、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9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18、、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19、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10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20、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21、、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遵守上述义务,如因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的
22、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求额外的利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11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
23、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四十八条
24、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的一般规定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2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25、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公司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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