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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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20222022 年年 2 2 月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30 第一节 董事 . 30 第二节 董事会. 38 第六章 总经理及
2、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8 第七章 监事会. 51 第一节 监事 . 51 第二节 监事会. 5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6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61 第一节 通知 . 61 第二节 公告 . 6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62 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6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6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66 第十二章 附则. 66 3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5794960677 的营业执照 。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378,003股,于
4、 2019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Suzhou Hengmingda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 邮政编码:215312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6,071,292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5、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至善、创新求实、品质至上、精益求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6、电子材料及器件、绝缘材料及器件、光学材料及器件、纳米材料及器件、精密结构件、纸制品的研发、设计、加工、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按印刷许可证核定范围核定类别经营) (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5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7、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截至 2016 年 10 月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名称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数量(股) 持股持股比例(比例(% %)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荆世平 46,400,000 58.0000 201
8、7 年 2月 9日 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8,000,000 10.0000 2017 年 2月 9日 夏琛 6,153,846 7.6923 2017 年 2月 9日 荆京平 5,594,406 6.9930 2017 年 2月 9日 张猛 3,840,000 4.8000 2017 年 2月 9日 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662,937 3.3287 2017 年 2月 9日 常文光 2,400,000 3.0000 2017 年 2月 9日 深圳市恒世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400,000 3.0000 2017 年 2月 9日 荆江 1,612,755 2.0
9、159 2017 年 2月 9日 王雷 936,056 1.1701 2017 年 2月 9日 合计合计 80,000,000 100.0000 -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76,071,292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6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
10、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1、。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7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12、)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13、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8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14、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15、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条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9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16、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17、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0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
18、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19、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11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20、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
21、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2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22、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二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风险投资事项; (二十一)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
23、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二)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三) 审议批准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二十四)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13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24、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25、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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