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朗磁塑: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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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 年 3 月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 1 -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 第三章 股份. -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4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5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 第一节 股东 . - 6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9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2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4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15 - 第六节
2、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8 -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 第一节 董事 . - 23 - 第二节 董事会 . - 26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 第一节 监事 . - 33 - 第二节 监事会 . - 33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35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39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39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 第一节 通知 . - 39 - 第二节 公告 . - 40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3、清算. - 40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 40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41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 第十二章 附则. - 44 -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 2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时乾中、欧阳瑞群、刘振、周利华、梁明
4、、章法宝、赵军、马功权、杨靖德、阮可丹、陈志兵、王勇、甄新中、王伟、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深圳益沣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在安徽万朗磁塑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并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75 万股,于 2022 年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nhui Hig
5、asket Plastics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北(民营科技经济园)。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00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章
6、程(草案) - 3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全球白色家电提供有竞争力的模块化解决方案。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家电零部件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塑料制品、硅胶、橡
7、胶及玻璃制品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机器设备的租赁;模具、设备和原辅料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及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8、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 4 -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 /名称名称 持股数额持股数额(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时乾中 31,966,620 53.2777 净资产 2016-6-22 2 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7,200,000 12.0000 净资产 2016-6-22 3 欧阳瑞群 5,211,060 8
9、.6851 净资产 2016-6-22 4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3,000,000 5.0000 净资产 2016-6-22 5 深圳益沣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994,000 4.9900 净资产 2016-6-22 6 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 1,800,000 3.0000 净资产 2016-6-22 7 甄新中 1,800,000 3.0000 净资产 2016-6-22 8 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800,000 3.0000 净资产 2016-6-22 9 马功权 1,333,320 2.2222 净资产 2016-6-22 10 赵 军 600,000 1.0000 净资产
10、 2016-6-22 11 杨靖德 600,000 1.0000 净资产 2016-6-22 12 阮可丹 600,000 1.0000 净资产 2016-6-22 13 陈志兵 600,000 1.0000 净资产 2016-6-22 14 王 勇 210,000 0.3500 净资产 2016-6-22 15 王 伟 132,000 0.2200 净资产 2016-6-22 16 刘 振 69,840 0.1164 净资产 2016-6-22 17 周利华 69,840 0.1164 净资产 2016-6-22 18 梁 明 6,660 0.0111 净资产 2016-6-22 19 章法
11、宝 6,660 0.0111 净资产 2016-6-22 合计合计 60,000,00060,000,000 100.0000100.0000 净资产净资产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12、)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 5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
13、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14、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 6 -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5、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诺, 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16、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17、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 7 -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18、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19、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20、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 8 -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21、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2、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第四四十条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不得利用对公司控制地位谋取非
23、法利益,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 9 - 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正常决策程序,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第四十一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
24、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5、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 10 - (十九)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与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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