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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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公司党委 . 23 第六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 33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35 第九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四节 对外担保 . 43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知 . 46 第二节 公告 . 47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9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51 第十四章 附则 . 52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3、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8105 号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110000802085421K。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
4、管理费中列支。 第第四四条条 公司党组织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第五五条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E-HUAL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第六六条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院 1 号楼 1001 室。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 万股, 于2011年5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第七七条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581.430
5、9 万元。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第九九条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第十十条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本章程
6、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本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公司的发展目标及经营宗旨: 公司的发展目标:保持和持续发展智能交通核心应用软件的开发,为中国城市交通的智能化提供全方位的软件服务, 力争成为智能交通行业应用软件龙头企业。 公司精神:团结、创新、沟通、高效。 公司宗旨:集一流人才;出一流产品;行一流服务;创一流品牌。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7、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处理;软件服务;智慧城市、智能交通项目咨询、规划、设计;交通智能化工程及产品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交通智能化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承接工业控制与自动化系统工程、计算机通讯工程、智能楼宇及数据中心计算机系统工程;通讯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维护;自行开发的产品;产品设计;生产存储设备(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5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8、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出资情况: 发起人股东共 29 人,其中:法人股东 1 人,自然人 28 人。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发起人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 (万股万股) )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2,527.78 50.56 林拥军 460.39 9.21 宾 慧 222.22 4.44
9、 董爱红 222.22 4.44 马俊霞 222.22 4.44 李艳东 167.17 3.34 廖芙秀 112.94 2.26 李继梅 111.11 2.22 吴健玲 111.11 2.22 汪 涓 111.11 2.22 黄建平 106.95 2.14 宫承忠 84.79 1.70 丁积慧 76.22 1.53 李培新 69.44 1.39 王锐锋 62.50 1.25 刘 伟 55.56 1.11 梁昌平 55.56 1.11 甄爱武 52.78 1.06 李 华 41.67 0.83 蒋曙明 38.89 0.78 刘志延 18.06 0.36 樊 平 13.78 0.28 6 傅华茂
10、11.11 0.22 傅江峰 9.72 0.19 贾 霆 6.94 0.14 方 力 6.94 0.14 谷桐宇 6.94 0.14 李志欣 6.94 0.14 朱静生 6.94 0.14 合 计 5,000 100.00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581.430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第二十一二十一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11、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12、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7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13、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
1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8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15、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第三十一三十一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16、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17、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10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18、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董事、高
19、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20、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11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第四十
21、一四十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项;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
22、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1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12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第四十二二条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23、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第四十三四十三条条 经
24、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依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董事会不得将股东大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第四十第四十四四条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第四十五五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
25、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第四十第四十六六条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 其身份确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第四十七七条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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