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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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200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 年 5 月 31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4 年 6 月 25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4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4 年 12 月 1 日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20 年 2 月 1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2、东大会修订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目目录录第第 1 章章总则总则.1第第 2 章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第 3 章章股份股份.2第 1 节 股份发行.2第 2 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 3 节 股份转让.4第第 4 章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 1 节 股东.5第 2 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第 3 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9第 4 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第 5 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第 6 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4第第 5 章章董事会董事会.18第 1 节 董事.18第 2 节 董事会.21第 3 节 外部董
3、事和独立董事.26第第 6 章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7第第 7 章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第第 8 章章监事会监事会.31第 1 节 监事.31第 2 节 监事会.32第第 9 章章党组织党组织.33第第 10 章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第 1 节 财务会计制度.34第 2 节 内部审计.36第 3 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第第 11 章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37第 1 节 通知.37第 2 节 公告.38第第 12 章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
4、8第 1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第 2 节 解散和清算.39第第 13 章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40第第 14 章章 附则附则.411/ 41第第 1 章章 总则总则1.为维护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2.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7 年 12 月 6 日以国资改革20071495 号关于设立中国建筑股份
5、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09351850。3.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00,000 股, 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4.公司注册名称:公司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中文简称为:中建股份公司的英文名称为: 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6、Limited公司的英文缩写为:CSCEC5.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邮政编码:100029电话:+86-10-86498114图文传真:+86-10-86498787网址: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48,167,844 元。7.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9.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2/ 41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0.本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7、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1.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经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 134 条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12.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8、织的工作经费。第第 2 章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13.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致力服务国家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为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以创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为牵引,致力于成为价值创造力强、创新引领力强、品牌影响力强、国际竞争力强、文化软实力强的世界一流投资建设集团。14.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承担国内外公用、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咨询;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承建;国内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与设计;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实业投资;承包境内外资
9、工程;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与销售。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第第 3 章章股份股份第 1 节 股份发行15.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3/ 4116.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17.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18.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19.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宝钢
10、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普通股股份数额和出资方式如下:(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6,920,000,000 股,出资方式为以其拥有的货币以及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评估结果的财产进行出资。(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60,000,000 股,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3)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60,000,000 股,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4)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60,000,000 股,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各发起人认购上述股份的出资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前已经足额
11、认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20.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948,167,844 股。21.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 2 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22.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1)公开发行股份;(2)非公开发行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4/ 4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23.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12、关规定和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程序办理。24.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25.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3)项、第(5)项、第(
13、6)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26.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3)项、第(5)项和第(6)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第 24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14、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 3 节 股份转让27.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28.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9.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5/ 41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15、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普通股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30.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上述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16、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第 4 章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第 1 节 股东3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3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3.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17、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6/ 41(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34.股东提出查阅第 33 条第(5)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18、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3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19、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7/ 41(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
20、)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39.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4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21、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或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 2 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4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22、)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41(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修改本章程;(11)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 审议批准第 4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3)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14)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5)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6)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3、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42.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24、0 万元以上;(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前款第(2)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生违反本章程规定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9/ 41律责任。43.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25、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计算。45.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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