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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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12021年年1 12 2月修订)月修订) 第 2 页 共 46 页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第 3 页 共 46 页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由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43 万股; 公司股票于 2017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公司的英文名称:Shanghai Emperor of Cleaning Hi-Tech Co., LTD.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 138 号 6 幢、7 幢。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25,296,53925,296,539 元。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5、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第 4 页 共 46 页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全球化浪潮中新兴的中国力量,世界一流水处理化学品整体解决方案技术服务商与产品制造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水处理化学品及加药系统研发、 销售及技术服务,各
6、种水处理的化学品技术、 制浆造纸化学品技术、 膜技术、 生化技术、运行技术的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计运营管理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节能环保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中央空调水系统与风道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各种液体水处理药剂、固体水处理药剂及水处理设备的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销售,设备、管线、容器清洗,道路货物运输,合同能源管理,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 河湖整治建设工程专业施工,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销售,环境卫
7、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制浆造纸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废气综合处理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 ,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范围详见许可证) ,化工产品(除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 、机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第 5 页 共 46 页 应当具
8、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以2011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58,513,974.84 元,按 1:1 的比例折合为 51,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将公司
9、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其中,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5,100 万元,其余 7,513,974.84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发起人为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由发起人按照各自在上海洗霸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足额认购。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股东 股份数(万股)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王炜 4,325.82 84.82% 2. 翁晖岚 519.18 10.18% 3. 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127.50 2.5% 4.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7.50 2.5% 合计 5,100 100%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5,
10、296,539125,296,53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6 页 共 46 页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第
11、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12、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 第 (四)第 7
13、 页 共 46 页 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 项、 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14、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15、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 8 页 共 46 页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
16、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公司应当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17、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9 页 共 46 页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18、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
19、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
20、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 10 页 共 46 页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21、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内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22、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二) 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当日,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第 11 页 共 46 页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23、产情况的, 财务总监还应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签署侵占行为的情节; (三) 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四)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对于发现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请股东
24、大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五)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出限期清偿的通知, 执行对相关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
25、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 12 页 共 46 页 (九)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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