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力: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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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三力制药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董事 . 24 第二节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
2、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41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通知 . 43 第二节公告 . 44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47 第十三章附则 . 47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贵州三力制药股份
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贵州三力制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20000622415091L。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4、2020】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740,000】股,并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izhou Sanli Pharmaceutical Co.,Ltd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561000 第五条第五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410,862,216 元 人 民 币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410,862,216 股。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5、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4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
6、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7、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创新传统中药,保障人民健康。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软胶囊剂、硬胶囊剂、喷雾剂(含中药提取)生产、销售;中医药科技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5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
8、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额相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系原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均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公司发起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张 海 3,304.8 65.90 2 王惠英 972 19.38 3 盛永建 583.2 11.63
9、 4 贵阳工投生物医药产业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5 3.09 合计合计 5,015 100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 410,862,216 股,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10、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6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
11、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2、(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7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13、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14、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住所,由公司证券事业部负责管理,以便于公司股东查阅。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15、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或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时,登记在册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8 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无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1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17、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9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8、,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上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19、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
20、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0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21、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本项所述购买,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
22、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股东大会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避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享有决策权限: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1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23、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
24、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25、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2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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