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山煤国际公司章程(2022年2月修订).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山煤国际:山煤国际公司章程(2022年2月修订).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煤国际:山煤国际公司章程(2022年2月修订).PDF(6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022 2 年年 2 2 月月修订修订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 事 . 23 第二节
2、独立董事 . 25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 36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37 第七章 监事会 . 39 第一节 监 事 . 39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党的机构 . 42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42 2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 43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 4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1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51 第一节 通知 . 51 第二节 公 告 . 52 第十一章 合并
3、、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3 第十二章 修改本章程 . 56 第十三章 附则 . 56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企改20001097 号”文批准,由吉化集团公司、吉林高新区华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和上海华理远大技术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20 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7
5、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7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9 年 9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2009 年 12月 18 日, 公司更名为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并迁址至山西省太原市。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140000110108716。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COAL INTERNATIONAL ENERGY GROUP CO. ,LTD.
6、英文缩写:SCIE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115号 。 2 邮政编码:030006。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82,456,140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公司党委在公司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7、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秉承以煤为基、以人为本、多元经营、绿色发展的经营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精益管理为
8、依托,以风险控制为保障,以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实现生产要素最优组合为目的,发展新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将公司建设成为具有国际视野、 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一流价值创造力的大型能源企业集团, 践行社会责任,谋求员工福祉,努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许可事项:煤炭开采;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船舶检验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3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事项: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料搬运装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
9、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矿山机械销售;超导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器辅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 普通货船运输; 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船舶拖带服务;船舶租赁;船舶销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修理;润滑油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国内船舶代理; 货物进出口;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10、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第一一节节 股股份份发发行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吉化集团公司、吉林高新区华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及上海华理远大技术有限公司。
11、 发起人出资情况如下: 4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名称 出资形式出资形式 股本额(万元)股本额(万元)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吉化集团公司 资产 5427.59 2000 年 11 月 20 日 吉林市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现金 218.39 2000 年 10 月 12 日 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 现金 192.18 2000 年 9 月 1 日 上海华理远大技术有限公司 现金 43.68 2000 年 8 月 21 日 吉林高新区华林实业有限公司 现金 1118.16 2000 年 10 月 9 日 合计合计 - 7000.007000.00 - 2009 年 9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2、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82,456,14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82,456,140 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13、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认购,亦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5 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14、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15、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6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
17、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18、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7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第三十一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
19、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第三十四十四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20、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8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21、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2、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需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23、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 9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24、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发现占用情况时,应立即了解占用资金的原因、时间、金额等情况,并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在限定期限内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诉讼程序。 第
25、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公司任何股东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10 东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 公司章程 2022 修订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