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五洲交通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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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本章程由程由 2022021 1 年第年第三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
2、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权 第三节公司纪律检查机构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第一
3、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桂体改股字199227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并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 19822509-5-2,2015 年 5 月 8 日,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50954
4、。公司于 1996 年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重新登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58 号文核准,公司 2000 年 12 月 1 日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 8,000 万股,全部为内资股,于 2000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140 号文关于核准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的通知,公司 2,200 万股内部职工股于 2003 年 12 月 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 115-1 号。 第五条第五条 公
5、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5,632,068 元。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第九条 本章程此次修订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6、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团结、 求实、 高效、 创新为准则,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为交通建设开拓新的资金渠道,加速广西交通建设步伐,开拓高速公路及其他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把企业办成主业优、副业兴,具有现代化设
7、施和高水平服务的多功能、效益好的经济实体,以高速、稳步的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营收费公路、桥梁;对公路、桥梁、站场、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建材、建筑设备、施工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械设备、五金交电、百货的购销;对物流园区、贸易业、金融业、矿业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 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
8、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所发行的全部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原名广西交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广西区交通厅、 广西区财政厅和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共同发起,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股本总计 11,200 万股,其中国家股 7000 万股,占公司
9、股本总数的 62.5;国有法人股 2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7.86;内部职工股 22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9.64。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200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0,000 股,2000 年 12 月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总股本为 442,000,000 股。 2006 年 6 月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 以流通股股份总额 10,200 万股为基数、 按照 10:3.2 的比例向流通股股东送股, 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总额为 307,360,000 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总额为 134,640,000
10、 股,2009 年 7 月 6 日,有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全部解禁,公司总股本为 442,000,000 股,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008 年 2 月 29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9 年 7 月 1日, 公司股本增加113,867,688股,2009年9月10日,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555,867,688股; 经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201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实施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本增加 277,933,844 股,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833,801,532 股; 经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2018 年 5
11、月 22 日公司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本增加 291,830,536 股,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1,125,632,068 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5,632,068 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25,632,068 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12、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13、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4、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15、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第三十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公司股东
17、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18、第三十四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向公司索取资料,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复印如下资料: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5)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
19、限公司章程 5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20、,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
21、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第三十九三十九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第四十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22、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 一旦发现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 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 如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 董事会应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23、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名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第四十一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
24、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第四十二二条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2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第四十三三条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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