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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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修订稿)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尚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2021年12月9日 2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 8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5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8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董事会第
2、五章董事会 .26 第一节董事 .26 第二节董事会 .31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监事会第七章监事会 .38 第一节监事 .38 第二节监事会 .39 第八章党的建设第八章党的建设 .41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41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权 .41 第三节公司纪委职权 .42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3 第二节内部审计 .47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7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48 第一节通知 .48 第二节公告 .49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
3、、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9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50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52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三章附则 .53 3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共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党内有关法规、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4、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2286 号文批准,由四川渠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设立;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英文名称: SICHUAN GUANGAN AAA PUBLIC CO.,LTD . 第五条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凤凰大道777号 邮政编码: 63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3225.9790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23225.9790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5、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4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
6、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电力、天然气、自来水资源,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的电力、天然气、自来水供应,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科学的管理,不断拓展产品与服务的市场,使企业的价值和规模不断增长,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水力发电、供电(仅限在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内经营)、天燃气供应(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书经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水、电、气仪表校验、安装、调试;销售高低压电器材料、燃气炉具、建筑材料
7、(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钢材、管材、消毒剂(不含服务);供暖服务;住宅装饰装修;销售供暖设备。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5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购的股份数(万
8、股) 1 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 6248.6597 2 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 货币 1171.9993 3 四川省岳池银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货币 797.3602 4 四川广安花园制水有限公司 货币 497.8493 5 成都利融贸易有限公司 货币 439.7502 6 四川广安神龙茧丝绸有限公司 货币 219.3742 7 广安市山里人纯净水有限公司 货币 146.2495 8 重庆三峡电缆厂 货币 99.1692 9 重庆力江铝业有限公司 货币 99.1692 10 重庆江南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货币 99.1692 11 重庆市北部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货币 99.1692 12
9、 南充通力贸易有限公司 货币 99.1692 公司股份总数为1,232,259,79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6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
10、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
11、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7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12、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3、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14、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15、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9 股东有权请求人
16、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17、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
18、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19、、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20、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指使公司董事从事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列的各项行为。 11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出现占用公司经营性资金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应当与有关单位在不超过一个年度内结清所被占用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及时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五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
21、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其自身及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投资的决策权限按照本条第十四项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办理;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改、扩、建及资产处置事项)由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方案予以确定,预算外的项目或者超预算项目按照本条第六项等预算调整方案的决策程序执行;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2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12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当公司预算执行额度超过经批准的预算方案20,且预算变化绝对值超过2000万元时,应重新报股东大会批准。但是,节约预算支出和增加预算收入的变化无需报股东大会重新批准。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
23、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执行本款前述审议标准时需注
24、意: (1)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3 (2)公司融资审批权依照上述标准执行; (3)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不得通过分解或分次交易等方式,回避股东大会的审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30万元以上的对公益事业的赞助及其他无偿赠与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5、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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