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股份: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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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二二二二一一年年十二十二月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
2、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
3、则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2250981622Q 的营业执照 。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7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常
4、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ChangZhou KAIDI Electrical Inc.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邮政编码:213101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66.304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5、、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1 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追求一流,行业领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混合集成电路、微电机、新型机电元件、机械零部件、塑料制品、电子元器件、汽车零部件、智能自动化设备及其配件、机器人及其配件、机电一体化产品的研发、制造、加工和销售;
6、智能自动化系统、机器人集成应用系统的研发、销售和租赁(不含金融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
7、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与股本结构 (一)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分别为: 1、周殊程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1,1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82.39%; 2、 周荣清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
8、出资 15 万股, 占股份总数的 1.12%; 2 3、 周林玉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20 万股, 占股份总数的 1.50%; 4、常州市凯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2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4.98%; (二)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 1,335 万元增加到 3,750 万元,其中: (1)接收常州市凯中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新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 2,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 (2)公司原股东常州市凯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出资 165 万元,占注册
9、资本的 4.4%; (三)综上所述,本公司最新的股本结构如下 1、周殊程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1,1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29.33%; 2、 周荣清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15 万股, 占股份总数的 0.4%; 3、 周林玉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20 万股, 占股份总数的 0.53%; 4、常州市凯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200 万股,以货币出资 165 万,占股份总数的 9.73%; 5、常州市凯中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2,25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60
1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66.30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现有股东情况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记载的为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3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1、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1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
13、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 4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14、、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及披露事项本章程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
15、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的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16、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5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17、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
18、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
19、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6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20、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
21、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22、(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7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本项下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23、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24、开, 出现 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
25、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8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 应当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情形出现,从其规定,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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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常州市 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12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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