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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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二零二壹年二零二壹年 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
2、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党建 .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5 第一节 通知 . 35 3 第二节 公告 . 3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8 第十三章 附则 . 39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中国共产党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重庆莱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社会公众股。于 2009 年 10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ongqing lummy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 9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591.120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5、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研发、生产高品质、安全有效的新产品,为股东创造不断增长的投资回报,为员工营造实现自我的工作环境”的企业宗旨,坚持以科技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资
6、源,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高质量的药品和创新性的技术为基础, 建立适应行业和自身发展的高效运营体系, 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粉针剂,片剂,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含激素类),胶囊剂*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7、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为 6,850 万股,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9 月10 日。公司发起人及成立时持股数量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717.2196 净资产 25.0689 2 邱 宇 2063.8981 净资产 30.1299 3 邱 炜 1609.6061 净资产 23.4979 4
8、李先锋 322.3198 净资产 4.7054 5 唐小海 132.9584 净资产 1.9410 6 6 张兴惟 128.1018 净资产 1.8701 7 李整社 116.9090 净资产 1.7067 8 范立华 70.4728 净资产 1.0288 9 江 红 48.1487 净资产 0.7029 10 党唯真 41.2644 净资产 0.6024 11 王 英 36.0995 净资产 0.5270 12 安 林 36.0995 净资产 0.5270 13 冷雪峰 34.3939 净资产 0.5021 14 周雪梅 32.6608 净资产 0.4768 15 付 蓉 31.8046 净
9、资产 0.4643 16 管素稳 28.3727 净资产 0.4142 17 李 劲 28.3727 净资产 0.4142 18 王 勍 28.3727 净资产 0.4142 19 王 勐 25.7903 净资产 0.3765 20 赵 斌 25.7903 净资产 0.3765 21 柳芸燕 24.0572 净资产 0.3512 22 周 冰 21.4816 净资产 0.3136 23 尹华明 21.4816 净资产 0.3136 24 莫晓斌 21.4816 净资产 0.3136 25 王 进 21.4816 净资产 0.3136 26 郭 鸿 19.7828 净资产 0.2888 27 柏
10、 霞 19.7828 净资产 0.2888 28 宋春燕 17.1935 净资产 0.2510 29 易 力 17.1935 净资产 0.2510 30 程 荣 12.8780 净资产 0.1880 31 张春林 12.8780 净资产 0.1880 32 朱 进 12.8780 净资产 0.1880 33 赖 文 11.1792 净资产 0.1632 34 税清英 11.1792 净资产 0.1632 7 35 赵燕君 8.6036 净资产 0.1256 36 邱时觉 8.6036 净资产 0.1256 37 周红莲 6.8843 净资产 0.1005 38 高 岚 5.1512 净资产 0
11、.0752 39 彭利平 4.2950 净资产 0.0627 40 蒋永梅 2.5756 净资产 0.0376 41 周 兵 2.5756 净资产 0.0376 42 邵高光 2.5756 净资产 0.0376 43 崔 毅 2.5756 净资产 0.0376 44 罗毅兴 2.5756 净资产 0.0376 合 计 6,85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5,591.120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5,591.1205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1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8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13、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等其他相
14、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
15、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9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16、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17、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18、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19、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20、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21、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11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22、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
23、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12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
24、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25、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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