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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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2022021 1 年年 1212 月修订)月修订) 2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节 股权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第八章 风险、风险、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九章第九章 党委党委 第第十十章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第十一一章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第十二二章章 通知与公告通知与公告 第十第十三三章章 章程修改章程修改 第十第十四四章章 附则附则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3、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 “ 党章 ”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4、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10 号)批准,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 320500000004432)。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 万股, 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OOCHOW SECURITIES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
5、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邮政编码:215021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亿零七百五十万贰仟六百五十一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
6、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4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
7、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以“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和道德风险防范的总体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
8、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公司设立的子公司, 可以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或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或从事自有物业的管理和/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子公司的设立和相关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公司以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出资方式,经由有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向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内的非金融类机构进行投资, 也可以向其他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公司以该
9、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5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50,000
1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 2010 年 5 月 28日, 公司各发起人 (或股东) 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序号号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认购股份(万股)(万股)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持股比持股比例例 (% %) 1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3,175 净资产 42.12 2 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500 净资产 8.33 3 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 6,750 净资产 4.50 4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6,463 净资产 4.31 5 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6,250
11、 净资产 4.17 6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5,312 净资产 3.54 7 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 4,100 净资产 2.73 8 吴江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750 净资产 2.50 9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3,600 净资产 2.40 10 攀华集团有限公司 2,600 净资产 1.73 11 丰立集团有限公司 2,600 净资产 1.73 12 苏州苏盛热电有限公司 2,600 净资产 1.73 13 无锡瑞银投资有限公司 2,600 净资产 1.73 14 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500 净资产 1.67 15 常熟常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200 净资
12、产 1.47 16 苏州爱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63 净资产 1.38 17 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 2,000 净资产 1.33 18 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净资产 1.33 19 江苏仁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00 净资产 1.33 20 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875 净资产 1.25 21 太仓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1,575 净资产 1.05 22 苏州和基投资有限公司 1,500 净资产 1.00 23 苏州奥特房产有限公司 1,500 净资产 1.00 24 苏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1,100 净资产 0.73 25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
13、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5 净资产 0.68 26 苏州新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1,000 净资产 0.67 27 北京启迪兴业广告有限公司 1,000 净资产 0.67 28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1,000 净资产 0.67 29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750 净资产 0.50 6 30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62 净资产 0.37 31 洋浦永联实业有限公司 550 净资产 0.37 32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 净资产 0.33 33 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 净资产 0.33 34 苏州金河置业有限公司 500 净资产 0.33 合计
14、 150,000 100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07,502,651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股东不得签订在未来公司不符合特定条件时, 由公司或者其他指定主体向特定股东赎回、受让股权等具有“对赌”性质的协议或者形成相关安排。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
15、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 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其他证券公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计算。 公司股东的主要资产为公司股权的,该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 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
16、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7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
17、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18、在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
19、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20、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第四节 股权管理股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股权管理事
21、务的办事机构, 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董事长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股东发生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 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发生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的,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22、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年; (二) 净
23、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 50%; (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整改的股东,以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24、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9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公司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第第四十二四十二条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25、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第四十三四十三条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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