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科技:公司章程(2022年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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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确立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石家庄通合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700964396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TonHe Electronics Technologies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漓江道 350 号 邮政编码:05003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345.319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3、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于电力电子行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
4、管理创新,秉承“贡献、共益、感念、高效、创新”的核心价值理念,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争做电力电子行业的领导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电源(充电桩)及配套设备、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载电源、新能源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及配套设备、电力一体化电源、电力操作电源、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通信电源、高压直流电源、稳压电源、特种电源、铁路电源、储能电源、伺服电机控制器、工业节能及电能质量治理设备、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站、光伏电站和微网储能系统的建设及运营;新能源电动汽车租赁; 信息技术的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厂房、 设备租赁;
5、 物业管理及服务;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
6、别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及姓名股东名称及姓名 持股数额(股)持股数额(股)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1 贾彤颖 15,976,112 2012-7-31 净资产 2 马晓峰 13,336,530 2012-7-31 净资产 3 李明谦 13,336,530 2012-7-31 净资产 4 宏源汇富 3,921,887 2012-7-31 净资产 5 祝佳霖 3,465,534 2012-7-31 净资产 6 杨雄文 3,465,534 2012-7-31 净资产 4 7 董顺忠 2,310,356 2012-7-31 净资产 8 徐卫东 2,310,356 2012-7-31
7、净资产 9 王润梅 288,795 2012-7-31 净资产 10 王宇 288,795 2012-7-31 净资产 11 徐剑 231,036 2012-7-31 净资产 12 刘卿 173,277 2012-7-31 净资产 13 李文甫 173,277 2012-7-31 净资产 14 张向辉 57,759 2012-7-31 净资产 15 王红坡 57,759 2012-7-31 净资产 16 焦朋朋 57,759 2012-7-31 净资产 17 侯涛涛 57,759 2012-7-31 净资产 18 冉亚磊 57,759 2012-7-31 净资产 19 孙敬周 57,759 2
8、012-7-31 净资产 20 杨永新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21 刘延军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22 张逾良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5 23 杨志民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24 范冬兴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25 雷迟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26 高姗姗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27 白永超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28 尚红梅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29 祝红超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30 宋丽云
9、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31 耿宏洁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32 孙增强 28,879 2012-7-31 净资产 合计 60,000,000 注:上表中出资时间以验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345.319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345.3199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10、6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1、(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12、之二以上董 7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13、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14、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8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15、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16、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9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17、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18、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第三十
19、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20、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
21、制,即: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 董事会通过诉讼程序变现其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11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2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标准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标准之一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规定标准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
2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2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使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以及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
24、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25、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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