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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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股份转让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第一节股东 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3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6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第五章董事会 23第一节董事 23第二节董事会 26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第七章监事会 32第一节监事 33第二节监事会 33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2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5
2、第二节内部审计 39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0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40第一节通知 40第二节公告 41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2第十一章党团组织与工会 45第十二章社会责任与突发事件处理 46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47第十四章附则 473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3、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第三条公司于 1992 年 5 月 19 日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 (92)第 434 号文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0 万股, 于 1993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880 万股。第四条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1368 号五层 501 室。第六条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420.9612 万元。第七条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4、。第八条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4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建筑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运营总监
5、、董事会秘书。公司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担当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职、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第二章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为导向,以创新发展为动力,致力于为现代化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综合服务。 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使股东权益得到持续提升;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6、、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及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销售;城市规划、市政设计和咨询、水利工程设计和咨询、景观与园林设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智能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及设计和施工;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经营、资产管理。出版物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项目为准。第三章第三章股股份份第一节第一节股份发行股份发行5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7、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879.9 万股, 出资方式为以资产出资, 出资时间为 1992 年 5 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公司总股本为 63420.9612 万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
8、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6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
9、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10、(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节第三节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7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1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12、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一节股股东
13、东8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14、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5、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9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16、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17、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18、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
19、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11(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七) 审议公司为关
20、联方提供担保;(十八) 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十九) 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二十)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21、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12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对于前款第 (五) 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22、)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23、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13(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24、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25、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1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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