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赛科技: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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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证券代码:证券代码:871981871981证券简称:晶赛科技证券简称:晶赛科技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022022-002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一一月月2目目录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股份.4第一节股份发行.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股份转让.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8第一节股东.8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5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6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7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第五章董事会.24第一节董事.24第二节董事会.27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第七章监事会
2、.33第一节监事.33第二节监事会.34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5第二节内部审计.37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第九章通知和公告.38第一节通知.38第二节公告.39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0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1第十二章附则.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3、)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是由铜陵市晶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700771114890E。第三条第三条 2022021 1 年年1 11 1 月月1 15 5 日公司获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日公司获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 “北交所北交所” )上市。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660,000 股
4、,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交所上市。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山北道 2569 号。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62 万元。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5、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将产品做精,将企业做实,造福员工,回报社4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石英晶体元器件、电子元器件、电子元器件封装原件、石英晶片的研发、制造、销售、智能装备、仪器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6、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第三章股份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铜陵市晶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时,以截至 2016年 8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7、 94,829,909.86 元,按 8.5432:1 的比例折成 1,110 万股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 各发起人以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按上述比例折成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为:序号序号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名名称称持股数额持股数额(股)(股)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方式1侯诗益6,000,00054.05净资产折股2侯雪4,000,00036.04净资产折股3铜陵晶超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0,0007.21净资产折股4铜陵晶益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2.70净资产折股5合计合计11,100,00
8、0100.00-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62 万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无其他种类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股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9、公司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该次股东大会明确作出优先认购的安排。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6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10、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二)要约方式;(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
11、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
12、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7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13、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14、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15、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8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6、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17、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9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18、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19、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20、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0(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21、及其他资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不
22、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11(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3、;(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24、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
25、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12(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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