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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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52 页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中国东莞中国东莞 二二二二一一年十二月年十二月 第 2 页 共 52 页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3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 4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第五节 股东
2、大会的召开 .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2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828 第一节 董事 . 28 第二节 董事会 . 31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37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939 第一节 监事 . 39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646 第一节 通知 . 46 第二节 公告 .
3、47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解散散和清算和清算 . 47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5151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5151 第 3 页 共 52 页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4、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7308594XD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95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 万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2400 万股,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RISUNTE
5、K INC.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 邮政编码:52300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00 万元整。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4 页 共 52 页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6、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服务社会、为股东争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声学产品及零配件、通讯传导线材、塑胶制品、智能化设备、模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销售; 服务消费机器人及零配件制造、 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及零配件制造、
7、销售;通信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销售;互联网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销售(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5 页 共 52 页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
8、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为 5,500 万股,各发起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企业名称 股份数 出资方式 比例 出资时间 广东健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000 万股 净资产折股 90.91% 2015年11月28日 沈庆凯 450 万股 净资产折股 8.18% 2015年11月28日 郭丽勤 50 万股 净资产折股 0.91% 2015年11月28日 合计 5,500 万股 1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2400 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
9、至 9600 万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6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6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6 页 共 52 页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10、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
11、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第 7 页 共 52 页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12、,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 项、 第 (五) 项、 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13、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14、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第 8 页 共 52 页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15、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和相关议案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16、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 9 页 共 52 页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17、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18、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0 页 共 52 页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19、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受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20、,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1 页 共 52 页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21、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22、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更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处以警告、罚款、
23、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12 页 共 52 页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业务、人员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
24、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25、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第 13 页 共 52 页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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