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 原料药GMP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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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7 ICH 三方协调指导原则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2000 年年 11 月月 公开咨询以后的一致意见公开咨询以后的一致意见 (ICH 进程第四阶段)进程第四阶段) 活性药物成分(活性药物成分(API)的)的 GMP 指南指南 目录目录 1 前言 1.1 目的 1.2 适用性 1.3 范围 2 质量管理 2.1 总则 2.2 质量部门的职责 2.3 生产活动的职责 2.4 内部审计(自检) 2.5 产品质量回顾 3 人员 3.1 员工资格 3.2 员工卫生 3.3 顾问 4 厂房和设施 4.1 设计和建造 4.2 公用设施 4.3 水 4.4 限制 4.5 照明 4.6 污物和废料 4.7 卫生和
2、维护 5 工艺设备 5.1 设计和建造 5.2 设备维护和清洁 5.3 校验 5.4 计算机化系统 6 文件和记录 6.1 文件系统和质量标准 6.2 设备的清洁和使用记录 6.3 原料、中间体、API 的标签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记录 6.4 主生产指令(主要生产和控制记录) 6.5 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和控制记录) 6.6 实验室控制记录 6.7 批生产记录审核 7 物料管理 7.1 控制通则 7.2 接收和待验 7.3 进厂生产物料的取样和检测 7.4 贮存 7.5 再评价 8 生产和过程控制 8.1 生产操作 8.2 时间限制 8.3 生产过程中的取样和控制 8.4 中间体或 API 的混批
3、 8.5 污染控制 9 API 和中间体的包装和贴签 9.1 通则 9.2 包装材料 9.3 标签的发放和控制 9.4 包装和贴签操作 10 贮存和分发 10.1 入库规程 10.2 分发规程 11 实验室控制 11.1 控制通则 11.2 中间体和 API 的检测 11.3 分析方法的验证-参见 12 11.4 检验报告 11.5 API 的稳定性监测 11.6 有效期和复检期 11.7 留样 12 验证 12.1 验证策略 12.2 验证文件 12.3 确认 12.4 工艺验证方法 12.5 工艺验证程序 12.6 对已验证的系统的定期审核 12.7 清洁验证 12.8 分析方法的验证 1
4、3 变更控制 14 物料的拒收和再使用 14.1 拒收 14.2 返工 14.3 重新加工 14.4 物料和溶剂的回收 14.5 退货 15 投诉和召回 16 合同生产商(包括实验室) 17 代理商、中间商、贷易商、分销商、再包装商和再贴签商 17.1 适用性 17.2 已分发的 API 和中间体的可追溯性 17.3 质量管理 17.4 中间体和 APIs 的再包装、再贴签和存放 17.5 稳定性 17.6 信息传递 17.7 投诉和召回的处理 17.8 退货处理 18 对细胞培养/发酵生产的 API 的专用指南 18.1 通则 18.2 细胞库的维护和记录保存 18.3 细胞培养和发酵 18
5、.4 收集、分离和纯化 18.5 病毒去除/灭活步骤 19 供临床试验用的 API 19.1 通则 19.2 质量 19.3 设备和设施 19.4 原材料的控制 19.5 生产 19.6 验证 19.7 变更 19.8 实验室控制 19.9 文件 20 术语 1 前言前言 1.1 目的目的 本指南旨为在适当的质量管理体系下为活性药物成分 (APIs) 的生产提供关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方面的指导。本指南也有助于确保 APIs 达到其预期的质量和纯度。 本指南中的“生产”一词被定义为包括 APIs 的物料接受、生产、包装、再包装、贴签,再贴签、质量控制、放行、贮存和分发等在内的所有操作
6、,以及相关的控制。本指南中的术语“应当”指期望使用的建议,除非不合适或可提供至少能得到同等程度的质量保证的另一种方法。本指南中的“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 ”与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是相同的。 总体上,本指南不涉及从事生产的人员安全方面的问题,亦不包括环境保护的问题,这些方面的管理是生产企业的内在责任并受国家法律的约束。 本指南无意来规定注册/申报的要求或修改药典的要求。也不影响相关的管理机构对原料药的销售上市生产的许可和药品申报的文本中制定 APIs 具体的注册/申报要求的职能。 在注册/申请文件中的所有承诺皆应符合要求。 1.2 适用性适用性 世界范围内,物质由
7、于分类方法不同而不同,一种活性药物组分也是如此。当一种物质在某一地区或国家被作为 APIs 进行生产,或已在制剂生产中使用时,它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生产。 1. 3 范围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人用药品(医疗用品)中所使用的 APIs 的生产。也同样适用于无菌 APIs灭菌之前的生产。本指南不包括无菌 APIs 的消毒和灭菌过程,但此过程需按照当地政府关于药品(医疗用品)的 GMP 指南的要求进行。 本指南包括通过化学合成、提取、细胞培养/发酵,天然资源的回收或通过以上方法联合生产的 APIs。第 18 节描述了由细胞培养/发酵途径生产的 APIs 的专用指南。 本指南不包括所有疫苗,全细胞,全
8、血和血浆,血液和血浆制品(血浆提取物)和基因治疗的 APIs。但是,该指南中涵盖由血液和血浆作为原材料制得的 APIs。值得注意的是,细胞基质(哺乳动物、植物、昆虫和微生物的细胞、组织或动物来源包括转基因动物)和前期的工艺步骤工序可能遵守 GMP 的规范,但不包含在本指南之内。此外,本指南不适用于用医用气体、大包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放射性药物的生产/控制。 19节包含的指南仅适用于为生产临床试验 (研究用药品) 用药品中使用的APIs的生产。 “API 起始物料”是一种原材料、中间体或在生产某一个 API 时,作为该 API 一个重要结构片断被引入终产物结构中的另一个 API。一种“API
9、起始物料”可以是一种商品,也可以是一种根据合同或商业协议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中购买的物质, 或者是企业自己生产的物质。一般地“API 起始物料”有其特定的化学性质和结构。 生产企业应指定 API 生产的起点,并对确定起点的理由进行论证。对于合成工艺而言,起始点即“API 起始物料”进入合成过程的那一点。对于其他工艺(例如发酵、提取、纯化等) ,起始点的确定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表 1 所示为一般情况下“API”起始物质”进入反应过程中的那一起始点。 从这一点开始, 中间体和/或原料药生产的各步操作, 皆应符合本 GMP 指南的相关要求。这包括对 API 的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步骤的验证。但
10、是,应当注意的是,生产企业选择的验证步骤并不一定是一个关键步骤。 本指南通常适用于表 1 中灰色区域的步骤,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完成所列的所有步骤,在 API 生产过程中,GMP 的要求随着工艺的进行,从原料药的早期步骤到最后的步骤、精制和包装,越来越严格。APIs 的物理加工如制粒、包衣、粒径的物理控制(如研磨、微粉化)均需至少按照本指南的标准进行。 本指南不适用于“API 起始物料”引入前的步骤。 表 1 API 生产中本指南的适用范围 生产类型 在该种生产类型中本指南的适用步骤(灰色) 化学生产 “API 起始物料”的生产 “API 起始物料”进入反应过程 中间体的产生 分离和纯化 物理过
11、程和包装 动物来源的 API 器官、液体或组织的收集 切片,混合和/或初始过程 “API 起始物料”进入反应过程 分离和纯化 物理过程和包装 植 物 中 提 取 的API 植物的收集 切片和最初的提取 “API 起始物料”进入反应过程 分离和纯化 物理过程和包装 用为 API 的草药提取物 植物的收集 切片和最初的提取 进一步提取 物理过程和包装 由碎片或粉状草药组成的 API 植物的收集和/或培养和收割 切片/碎化 物理过程和包装 生物技术发酵/细胞培养 主细胞库和工作胞库的建立 工作细胞库的维护 细胞培养和/或发酵 分离和纯化 物理过程和包装 传 统 产 生 一 种API 的发酵 细胞库的
12、建立 细胞库的维护 细胞进入发酵阶段 分离和纯化 物理过程和包装 2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 2.1 总则总则 2.10 质量应是参与生产的全体人员的共同职责。 2.11 药品生产企业应制订有效质量管理体系。 2.12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组织结构、程序、工艺和资源,以及确保 API 达到其预期的质量和纯度要求所必要的活动。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活动皆应制度化和文件化。 2.13 应设独立于生产部门的质量部门, 来履行质量保证 (QA) 和质量控制 (QC) 的职责。QA 和 QC 岗位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个小组,这取决于机构的结构和规模大小。 2.14 应当指定授权放行中间体和 APIs
13、的人员。 2.15 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皆应及时记录在案。 2.16 任何偏离既定规程的偏差都应皆应记录并加以解释。对于关键性偏差应进行调查,并GMP 要求增加 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2.17 除非另有规定(例如,10.20 节所述的在待验状态下的放行或在评价中的原料或中间体) ,在质量管理部门未作出满意的评价之前,任何物料不得出厂或使用。 2.18 应当建立相关规程,确保责任管理部门能及时得到有关药政部门的常规调查、严重GMP 缺陷、产品缺陷及相关的活动(如质量投诉、召回、药政活动等)方面的通知。 2.2 质量部门的职责质量部门的职责 2.20 质量部门应参予所有与质量相关的事务。 2.21
14、 质量部门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文件。 2.22 应设立独立的质量部门,其主要职责不得授权。应书面描述质量部门的职责,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以下条款: 1 放行或拒绝所有的 APIs,放行或拒绝不在本企业控制范围内的中间体。 2 制订一套放行或拒绝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标签材料的规章制度。 3 在 API 出厂前审核已完成的每批产品关键步骤的生产和实验室质量控制记录。 4 确保重大偏差进行了调查并已解决。 5 批准所有的质量标准和主生产指令。 6 批准所有影响中间体或 APIs 质量的规程。 7 确保内部审计(自检)的执行。 8 批准中间体和 API 的合同生产企业。 9 批准对中间体和 A
15、PI 的质量有潜在影响的变更。 10 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1 确保与质量相关的投诉的调查和解决。 12 确保使用有效的规章制度维护和校正关键设备。 13 确保物料已进行了适当的检测并出具结果。 14 确保具有能支持 APIs 和/或中间体的复检期和有效期的稳定性数据。 15 执行产品质量回顾(详见 2.5 节) 2.3 生产生产活动活动的职责的职责 应以书面形式描述生产活动的职责,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以下条款: 1 根据书面规程起草、审核、批准和分发中间体或 APIs 生产的操作说明。 2 按照已获批准的操作说明生产 APIs 和中间体。 3 审核所有产品批记录,确保已全部完成并有签字。
16、 4 确保报告和评价所有的生产偏差,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得到调查并记录结论。 5 确保清洁生产设施,必要时进行清毒。 6 确保进行必要的校正并保持记录。 7 确保厂房和设备得到维护并记录。 8 确保验证方案和报告得到审核并批准。 9 评估有关产品、工艺及设备的变更申请。 10 确保新的和改进后的(必要时)厂房和设备得到确认。 2.4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自检自检) 2.4 为了检验和 APIs 的 GMP 规则的一致性,应根据已批准的计划进行定期的自检。 2.41 须对检查结果和纠正措施登记备案,并向企业的管理负责人员汇报。获得批准后的整改措施应及时有效地完成。 2.5 产品质量回顾产品质量回顾 2
17、.50 为了验证生产过程的一致性,应对 APIs 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一般情况下,这种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并登记备案且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回顾关键的过程控制和关键的 API 测试结果。 回顾未能符合质量标准的所有批次。 回顾所有严重偏差或违规行为以及相关的调查。 回顾分析方法和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变更。 回顾稳定性监测的结果。 回顾所有与质量有关的退货、投诉和召回。 回顾整改措施的适当性 2.51 应评价回顾的结果,并决定是否进行整改或再验证。记录整改活动的原因,应及时有效地完成既定的整改活动。 3 人员人员 3.1 员工员工资格资格 3.10 应有足够数量的经过适当教育、培训和/或有经验资质的人
18、员从事和监督中间体和APIs 的生产。 3.11 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所有从事中间体和 APIs 生产的人员的职责。 3.12 应由有资格的人员定期培训,且应至少包括员工从事的和 GMP 规定相关的特定操作。培训记录应存档,定期对培训进行评价。 3.2 个人卫生个人卫生 3.20 员工应具有良好的卫生和健康习惯。 3.21 员工应穿戴适合于他们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的洁净服装,并定期更换。应穿戴防护衣物以保护头、脸、手和臂部,以防污染中间体和 APIs。 3.22 员工应避免直接接触中间体或 APIs。 3.23 应有和生产区域相分离的专门区域供吸烟,吃饭、饮水和贮存食物。 3.24 传染病患者或提标有
19、伤口者不得从事危及 APIs 质量的工作。在任何时候,具有某一明显疾病或外伤的任何人(医学检查或检测检查中发现)不得从事其健康状况会对 APIs 的质量有负面影响的活动, 除非其健康状况已经恢复, 或有资质的医务人员确认其工作不会影响 APIs 的安全和质量。 3.3 顾问顾问 3.30 生产和进行中间体或 APIs 控制的顾问应有足够的教育、培训和经验,以对所受聘的专业提出建议。 3.31 应保留这些顾问的姓名、地址、资格和提供服务的类型。 4 厂房和设施厂房和设施 4.1 设计和建造设计和建造 4.10 根据生产的类型和步骤,选择、设计和建造用于生产中间体和 APIs 的厂房和设施,以确保
20、使之适合于清洁、维护和操作。设备的设计应尽可能地减少污染。当中间体和 APIs有微生物检查项目时其设备应设计合理以尽可能避免接触控制菌。 4.11 厂房和设施应有足够的空间,按次序摆放设备和物料,以避免混淆和污染。 4.12 当设备本身可提供足够的自我保护(如关闭或有一定的密闭系统) ,这样的设备可放于室外。 4.13 应合理设计通过厂房和设施的人流和物流,以避免混淆和污染。 4.14 应划定特定的区域或建立其它的控制措施,以供下列活动: 接收、鉴别、取样、来料的待验、等待放行或拒绝 中间体和 APIs 的放行和拒绝前的待验。 中间体和 APIs 的取样。 被拒绝物料进行进一步处理前(如退货、
21、返工或销毁)的保管。 放行物料的贮存。 生产操作。 包装和标识过程。 实验室操作。 4.15 应为员工提供足够的、 清洁的盥洗设施, 这些洗手设施应配备冷热水、 肥皂或洗洁剂、干手机或一次性手巾,盥洗设施应和生产区域分开但又便于到达。必要时应提供淋浴和/或更衣室。 4.16 一般情况下,实验区域/操作应和生产区域分离。有些实验区域,尤其是用于过程控制的区域可以在生产区内,条件是生产过程的操作对实验测量的精确性没有负面影响,实验室和其工作也不对生产过程或中间体或 API 有负面影响。 4.2 公用公用设施设施 所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公用设施(如蒸汽、气体、压缩空气,以及加热、通风和空调系统) ,
22、都应经确定后方可使用并适当监测,超出规定限度时应处理,应留有这些工程设施的图纸。 4.21 应根据情况,提供充分的通风、空气过滤和排气系统。这些系统在设计和建造时应考虑最大限度地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并应有与控制生产阶段的空气压力、 微生物 (如果合适) 、 灰尘、 湿度和温度相适用的控制设备。 尤其应注意 APIs 暴露于环境中的那些区域。 4.22 如果空气再循环到生产区域,应采取适宜的措施控制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危险。 4.23 永久性安装的管道应有适宜的标识。这可以通过标识各类管道、查看文件、查阅计算机控制系统或用其他替代的方法来完成。管道的安装应避免中间体或 API 受污染。 4
23、.24 排水管应有足够的尺寸,并应有气闸或一个合适的装置以防回流。 4.3 水水 4.30 APIs 生产中使用的水应满足其用途的要求。 4.31 除另有规定外,生产过程中所用的水至少应满足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饮用水质量的指南。 4.32 如果饮用水不能足以确保 API 的质量,需要建立更为严格的化学和/或微生物水质标准,应当制定关于水的物理/化学特性、微生物总量、控制菌和/或内毒素的适宜标准。 4.33 生产企业为了获得达到规定质量的水而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进行处理时,应验证处理过程且在适当的范围内监测处理过程。 4.34 如果非无菌的 API 的生产企业声称或意欲将其产品进一步用于生
24、产一种无菌药品 (医疗用品) ,应当监测并控制最后的分离和纯化步骤中的水的微生物总量、控制菌和内毒素。 4.4 限制限制 4.40 生产高敏感性的药物,如青霉素类或头孢类药物等,应采用专用的生产区域,包括设施、空气处理设备和/或工艺设备。 4.41 当生产含有传染性或高药理活性或毒性的物质时 (如一些类固醇类或细胞毒性抗癌药物) ,应考虑使用专用的生产区域,除非建立了经验证的灭活和/或净化过程并得以保持。 4.42 应建立和执行适宜的措施,防止由于人员、物料等在不同的专业区域内流动而造成的交叉污染。 4.43 高毒性的非药用物质,如除草剂、杀虫剂的任何生产活动(包括称重、研磨或包装)都不应使用
25、生产 APIs 所使用的厂房和/或设备。 这些高毒性的非药用物质的处理和贮存应与APIs 分开。 4.5 照明照明 4.50 所有的区域皆应有充足的照明,以便于清洁、维护和正确地操作。 4.6 污物污物和废料和废料 4.60 厂间内外和临近区域内的污物、 废弃物和其它物质 (比如, 生产过程中的产生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副产品)应当及时处置在安全、卫生的容器中。存放废弃物的容器或管道应当有明确的标识。 4.7 卫生和维护卫生和维护 4.70 用于生产 APIs 和中间体的厂房应得到合理的维护、维修并保持清洁的状态。 4.71 应当建立书面的规程以分配卫生工作的职责,并写明对于厂房设施和设备的清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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