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点软件:新点软件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PDF
《新点软件:新点软件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点软件:新点软件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PDF(4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 年年 4 月修订月修订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
2、事会 .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2 第六章第六章 经理及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 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3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合并、分立、增资
3、、减资、解散和清算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附 则则 . 47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4、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2704068740Y。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50.00 万股,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otai Epoint Sofware Co.,Ltd.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住所:
5、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33,00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6、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搭建舞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电子设备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信息服务;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计算机及软件、电子设备、现代办公用品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7、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可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 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8、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5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序号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份数(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6,20
9、8.3643 25.08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2 曹立斌 3,541.3290 14.31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3 黄素龙 3,147.8535 12.72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4 李强(男) 2,164.1400 8.74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5 张家港华慧企业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2,065.7835 8.35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6 张家港亿瑞企业咨询服务部(有限合伙) 2,006.7548 8.11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7 张家港保税区百胜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1,967.4021 7.95 净资
10、产折股 2019.11.30 8 张家港保税区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1,661.2695 6.71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9 陈俊荣 393.4755 1.59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10 朱明华 295.1190 1.19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11 朱斌 295.1190 1.19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12 席益华 255.7665 1.03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13 李强(女) 255.7665 1.03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14 何永龙 255.7665 1.03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15 徐国春
11、236.0903 0.95 净资产折股 2019.11.30 总计总计 24,750.0000 1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000.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6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
12、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3、(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7 第二
14、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 证券法 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15、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16、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17、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
18、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19、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9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20、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21、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2、人的行为规范: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求额外的利益,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23、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五)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六)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八)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4、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1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5、;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以及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 (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软件 软件公司 章程 2022 修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