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贝德:《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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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12 月 2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节 股份终止上市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
2、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4 3 第一章
3、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758332906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45,000 股,于 201
4、2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izhou Speed Wireless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泽大道 138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46,574.6427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46,574.642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5、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绿色天线技术,创造客户价值,提升员工生活品质,增加股东收益,做优秀企业公民。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和销售:无线
6、通信终端天线及通信产品配件,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商品与技术进出口;动产与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6,574.6427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
7、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惠州市金海贸易有限公司 31,586,952 46.4514 净资产 广东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252,412 12.1359 净资产 温巧夫 5,262,248 7.7386 净资产 朱坤华 4,634,948 6.8161 净资产 林盛忠 2,430,864 3.5748 净资产 陈东旭 2,131,120 3.1340 净资产 李育章 1,768,068 2.6001 净资产 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635,196 2.4
8、047 净资产 5 朱旭东 1,519,936 2.2352 净资产 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421,268 2.0901 净资产 骆锦红 1,222,572 1.7979 净资产 吴荻 952,204 1.4003 净资产 王凯 852,652 1.2539 净资产 李斌 600,032 0.8824 净资产 朱旭华 521,220 0.7665 净资产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58,456 0.6742 净资产 张子飞 426,360 0.6270 净资产 罗卫东 426,360 0.6270 净资产 王海波 250,036 0.3677 净资产 吴永茂 25
9、0,036 0.3677 净资产 蒋凯利 199,988 0.2941 净资产 孙文科 150,008 0.2206 净资产 郭樟平 150,008 0.2206 净资产 王坤骏 123,012 0.1809 净资产 邓志凌 104,992 0.1544 净资产 朱明 100,028 0.1471 净资产 王龙祥 100,028 0.1471 净资产 杨强 79,968 0.1176 净资产 吕志钳 69,972 0.1029 净资产 钟柱鹏 62,016 0.0912 净资产 李国彪 62,016 0.0912 净资产 张运魁 58,004 0.0853 净资产 陈宝明 39,984 0.0
10、588 净资产 叶泉锋 34,000 0.0500 净资产 6 罗兴良 32,028 0.0471 净资产 莫冬秋 31,008 0.0456 净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
11、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
12、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7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13、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4、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规定将随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变化而变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15、形的除外。 8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股份终止上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前,应当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聘请其作为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代办股份
16、转让的主办券商;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 保证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7、(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9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18、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19、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
20、下列义务: 10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21、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
22、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1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
2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
24、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述“交易”事项解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
25、条第 3 点或者第 5 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 12 于按照本条规定的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其他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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