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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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YUYUAN TOURIST MART (GROUP) CO.,LTD 章章 程程 (2021 年年 12 月月修订修订)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
2、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CEO) 、总裁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3
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豫园旅游商城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豫园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
4、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 3100001050243。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5 月 29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92) 沪人金股字第 4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5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582.38 万股 (包括豫园商场股票换成豫园商城的股票 232.38 万股) ,于 1992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豫园旅游商城(
5、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SHANGHAI YUYUAN TOURIST MART (GROUP) CO.,LTD) 。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文昌路 19 号,邮政编码:20001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90,382,974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6、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及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 监事、 首席执行官 (CEO)及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联席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任命的其他特定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引领中华文化复兴潮流, 智造植根中国的全 4 球一流快乐时尚产业集团,为全球家庭智造快乐时尚生活,为员工
7、搭建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广阔发展平台,为股东创造持续、良好的投资回报,为社会倡导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银饰品、铂金饰品、钻石饰品、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除专项规定) 、金属材料、建筑装潢材料、家具的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大型活动组织服务,会展服务,房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 食堂 (不含熟食卤味)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
8、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转口贸易和对销贸易,托运业务,生产金银饰品、铂金饰品、钻石饰品(限分支机构经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9、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2,904,280 股,其中向上海豫园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服务公司、上海市商业建设公司、上海旅游公司、南市区饮食公司、南市区粮食局、南市区糖业烟酒公司、南市区果品杂货公司、南市区药材医药公司、南市区百货公司、南市区服务公司、南市区五金交电公司、南市区合作联社、南市区工业供销公司、南洋服装工业公司、唐城实业公司等十六家发起人发行 57,080,480 股, 占公司当时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50.56%。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90,382,974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
10、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5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公司稳定、 持续发展, 如出现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转移的情形,控股股东可要求公司向其发行股票,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审
11、议该事项、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12、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13、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14、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第三三十条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6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15、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
16、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自行召集和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所持有的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17、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18、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7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19、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持
20、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通知该本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本公司的股票。 前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21、益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该本公司, 并提交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本公司的股票。 第第四四十条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
22、般规定 第四十第四十一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8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23、;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第四十二二条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4、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第四十三三条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第四十四四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25、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第四十五五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9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第四十六六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予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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