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docx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doc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 摘要:律师在工程纠纷案件时,往往会主动或被动地面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一问题。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不同阶段律师应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只有处理好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司法鉴定资料的质证、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施的监督、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等问题,才能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才能克服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以鉴代审”和被动接受鉴定意见等问题。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资料 一、正确认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和作用 目前,随着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规范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由于建设工程类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所以
2、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归属为复杂类案件。此类案件,要求律师不仅要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底,还应具备较为雄厚的建设工程专业知识,否则,就很难胜任工程类案件的工作。由于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复杂性,案件涉及的专业和规范较多,而且此类案件的标的额一般是通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所得。对于不具有建设工程知识体系和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律师而言,想弄清晰理解标的额是十分困难的。目前,鉴于工程律师(是指系统掌握建设工程知识体系或具有某一工程类职业资格的律师)相对缺乏,能够熟知建设工程知识的主审法官也相对较少。每当遇到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时,不管是从律师的角度,还是从法官的角度都想借助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
3、意见书的方式来帮助案件的审理,以此缓解自身对专业知识的缺乏的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此条规定为律师和法官通过借助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出具涉案工程造价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就涉案标的(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认为无法对涉案标的准确认定时,也是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对于法院来讲此举是工作需要,是有法可依的。但对于工程律师来讲,很多工程案件是不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手段的就完全可以解决的。
4、遗憾的是一般律师因不具备工程专业知识,无法处理工程造价专业性问题,再加上法官缺乏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而担心出现误判,所以才不得不去花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一个鉴定意见。目前在工程案件审理中,几乎形成一种习惯逢案必鉴定,“以鉴代判”成为常态。仔细分析,这种借着当事人对专业知识的不精通,凭着鉴定意见作为案件判决的主要依据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民诉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
5、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从以上法条内容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人是属于证人,鉴定意见其实就是证人证言。只是此证人具有某一领域专门知识或技能而有别于一般证人罢了。但是这种证人证言即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该证言与案件事实吻合度能达到多少,当事人及其人乃至包括法官等非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很难做出判断的。由于当事人和法官无法对这一特殊证人证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作出判断,法官完全凭借鉴定意见对一个工程案件进行判决的做法实属不妥。所以,理性认识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的含义,对
6、于我们正确使用司法鉴定意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份司法鉴定意见能否采信,要从鉴定人员资质、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及完整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过程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和鉴别。否则,不加甄别就直接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极易造成审判结果的不公正,甚至会导致错误判决。 二、司法鉴定程序与原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整个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否则,一旦违法了程序就有可能导致司法鉴定意见无效的严重后果。规则同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时必须遵守的四项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合法,二者身份必须符合司法鉴定机
7、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要求;鉴定资料合法,鉴定工作所依据的资料必须是经过法庭质证后的证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程序包括从事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程序必须符合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效力;鉴定范围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得对约定的鉴定范围任意扩大或缩小,否则,从根本上会导致鉴定意见无效;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合法。(二)独立性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实施鉴定工作时必须保持高度独立性,不得受到任何外界力量的干扰,也不得将承接的鉴定业务转包给他人实施。(三)公正性原则。鉴定人在实施具体鉴定工作时,不得私下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得以鉴定之名收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金
8、,鉴定所用资料必须是从法院取得的且经过质证后的资料,任何一方当事人私下提供的资料不得用于鉴定工作。(四)客观性原则。鉴定人必须保持中立,实事求是。对待所鉴定的问题必须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三、律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各环节中的工作重点 (一)对申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作出准确判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多数都会牵扯到工程造价,而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非造价专业人士无法胜任的一项工作。不懂工程造价的律师自然就想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司法鉴定。主审法官为了方便审判,自然也不会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其实,从工程律师的角度看,很多工程案件并不复杂,并不一定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方式来处理。而且,司法鉴定不
9、仅会加长了案件的审判时间,同时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时也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当事人而言,民诉法这一规定是赋予当事人一项申请法院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权利。对法院而言,法院多了一项为审判提供的技术支持的路径。但最终究竟是否许可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是否有必要,这都要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这个自由裁量权往往是和主审法官的建设工程专业水平高低息息相关的。作为建设工程案件的专业律师,在案件中应该充分发挥其“专
10、业性”,对所案件(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该进行科学分析,对是否需要司法鉴定作出准确判断。对于争议焦点事实明确,计算方法科学合理,计算结果合法正确的案件,不必向法院申请或主张司法鉴定,以此可以缩短审判时间和减少委托人的诉累。对于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才能解决的争议焦点,律师也应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及时向法院明示需要进行司法界定的准确范围,以防对方借机扩大鉴定范围。(二)律师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的工作重点。对于一些确实复杂的建设工程类案件,不借助司法鉴定这一手段就无法解决争议焦点。此时,作为律师首先就应该代表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一起协商选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探讨
限制150内